• 涉及上市发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新股或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 17.13

      《上市规则》第17.0217.04条及第17.0617.09条(经适当修订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不论该等计划是否涉及附属公司发行的新股或由发行人或其代表持有的附属公司现有股份),如同该等股份计划是《上市规则》第17.01(1)条所述的发行人股份计划。

    • 17.14

      「主要附属公司」指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年收入、利润或总资产的有关百分比率占发行人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

    • 17.15

      下列修订亦适用:
       
      (1) 计划授权限额、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1%个人限额、根据第17.04条所述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及其各自联系人)授予的限额以及根据第17.06A(1)(c)条所述向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的限额,一概参照附属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2) 假如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第17.03E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然而,计划必须规定,在发行人已议决寻求将该附属公司分拆在本交易所、GEM或海外交易所上市后直至附属公司上市之日止期间授予的期权,其行使价不得低于新发行价(如有)。在提交A1表格(又或在GEM或海外交易所上市所须的同性质表格)前6个月直至附属公司上市之日止期间授出的期权尤其须遵守此项规定。因此,计划必须订明,在此期间所授予期权的行使价可在有需要时作出调整,确保不会低于新发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