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公司

    • 继承公司证券的公开市场

      • 18B.64

        《上市规则》第18B.03条所载有关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其买卖的规定不适用于继承公司。

      • 18B.65

        《上市规则》第8.08(2)条关于上市时须至少有300名股东的规定改为于继承公司上市时须至少有100名专业投资者。
         
        注:继承公司必须符合适用于新上市的所有其他公开市场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额必须有至少25%由公众人士持有(但本交易所可酌情接受《上市规则》第8.08(1)(d)条所订的较低百分比),及第8.08(3)条的规定,即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不得超过50%。
         

    • 禁售期

      • 18B.66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不得出售上市文件所示中其实益拥有的任何继承公司证券,就该等证券订立任何协议出售有关证券,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
         
        注: 此限制适用于发行、转换或行使发起人股份、发起人权证及《上市规则》第18B.29(1)条注1所述的提成权而使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实益持有的任何继承公司证券。
         

      • 18B.67

        就于继承公司上市后出售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及所持的其他证券(如适用))而言,继承公司控股股东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0.07条的规定。

    • 摊薄效应公告

      • 18B.68

        继承公司上市后即须尽快刊发公告,载列考虑到实际赎回金额后,《上市规则》第18B.51(3)条所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