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则条文

    • B.2.1

      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以处理发行人的事务,否则不应接受委任。

    • B.2.2

      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

    • B.2.3

      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随附该决议案一同发给股东的文件中,应说明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为何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量的因素、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 B.2.4

      若发行人的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发行人应:
       
      (a) 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披露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及任期; 及
       
      (b) 在下次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1
       
      1 有关发行人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