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此一般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毋须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而成,本交易所可在考虑海外发行人作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情况下,规定报告内须载有对账表,说明所采用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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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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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是否适合,视乎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有无任何重大差异,及有否任何具体建议可将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并合或大体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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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交易所网站载有本交易所信纳相当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的名单(不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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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账表必须经就相关财务报表提供报告的申报会计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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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用上文附注2所述任何一项其他准则编制会计师报告的第二上市海外发行人(不包括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并已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发行人),若于该其他准则适用的司法管辖区除牌,即须转而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另按交易所上市规则到期且在该发行人除牌起计满一周年之后刊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均须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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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于美国上市的第二上市申请人而言,有关就上市文件中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备的会计师报告编备对账表的规定适用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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