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103-2016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03-2016 (2016年12月刊发)(于2018年7月更新)
实况
HKEX-LD103-2016 (2016年12月刊发)(于2018年7月更新)
涉及人士 |
甲公司 — 主板发行人 |
事宜 |
联交所会否批准甲公司建议进行的股份拆细 |
上市规则 |
《主板规则》第2.03、2A.03、13.64、13.64A及13.52B(1)条 |
议决 |
联交所不批准该建议。 |
实况
背景
1. |
约六个月前,甲公司宣布以较市价折让的价格进行供股。由于按当时股价计算的理论除权价会跌至约0.1港元,甲公司宣布以10股合并为1股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冀将理论除权价按比例提高,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13.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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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告后约五个月,供股及股份合并经已完成。在公告日期与完成日期之间,甲公司的股份成交价介乎0.09港元至0.19港元之间(经供股及股份合并调整后为0.9港元至1.9港元)。 | ||||||||||||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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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完成股份合并后一个月,甲公司建议将1股拆细成5股,以及将每手买卖单位由2,000股改为8,000股。其股份当时成交价介乎约1.7港元至2港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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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公司认为,由于其股份成交价及买卖单位价值相对其他同类上市公司属于偏高,其股份的流通量较低。按当时股价计算,进行建议中的股份拆细后,经调整股价将减至0.32港元,经调整买卖单位价值将超过3,2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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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2B(1)条,甲公司就建议中的股份拆细及相关交易安排谘询联交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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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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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市规则》第2.03条订明: 「《上市规则》反映现时为市场接纳的标准,并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几方面:
在上文的最后四个方面,上市规则致力确保证券持有人(持有控股权者除外)获得若干保证及平等对待,而该等保证及平等对待是他们在法律上未必可能获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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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规则》第13.64条订明: 「如发行人的证券市价接近港币0.01元或港币9,995.00元的极点,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更改交易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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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联交所《有关若干类别公司行动的交易安排之指引》,联交所认为任何证券市价低于0.1港元时即属《上市规则》第13.64条所指的极低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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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市规则》第13.52B(1)条订明: 「如文件所述的事宜可能涉及更改、有关于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则发行人必须在刊发文件前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有关文件内并不得就此等事宜提述任何未经与本交易所事先协定的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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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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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行人可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以更改已发行股份数目,令每股市价相应上升或下降。这些转变可能有助于促进交投活动及提高市场效率。由于该等公司行动影响在联交所交易股份的安排,发行人必须事前取得联交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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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虽然股份合并或拆细本身不会改变股东于发行人的按比例权益,但该等公司行动涉及成本,更往往导致现有股东持有不足一手的碎股或不足一股的零碎股份,而该等股份的交易价格普遍比以完整买卖单位交易的为低。有些发行人会安排中介机构提供配对服务,但此举亦不能消除有关公司行动对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只持有一手或数手股份的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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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于上文所述,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前,董事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采取合理行动以证明建议可达成拟定目的并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董事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并非列出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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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考虑甲公司的个案时,联交所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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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于上文所述,联交所认为甲公司这次没有提供足够理由以支持其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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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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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交所不批准建议中的股份拆细及增加每手买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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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发展(于2018年7月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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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A条(于2018年7月3日生效),如发行人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后的经调整股价低于1港元(按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公布前六个月期间股份最低每日收市价计算),发行人不得进行该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在不触及《上市规则》第13.64A条的情况下,发行人建议进行股份分拆或合并应该继续遵从本上市决策中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