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80-15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80-15(2015年5月)
(于2018年7月更新)

事宜 有关上市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的指引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2.03(6)、8.0813.2713.2813.3613.32(1) 、16.03 28.05

GEM规则》第2.06(6)、11.23(7)、17.3017.3217.3917.4017.4117.42C22.0334.05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询。
 
A.  目的
 
1. 本函就上市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包括可转换和可交换债券、票据及贷款、以及可转换和可交换优先股,统称「可转换证券」)的《上市规则》规定提供指引。该等证券可转换为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新股份。本指引并不涵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上市事宜。
 
B.  适用规则
 
2. 上市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条(《GEM规则》第17.3917.41条)经股东批准(有关发行可转换证券的特定授权,或是上市发行人的一般性授权)。如发行人透过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转换证券以收取现金代价,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6)条(《GEM规则》第17. 42C条),初始转换价不可低于进行发行时上市发行人股份的基准价(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3.36(5)条或《GEM规则》第17. 42B条)。
 
3. 根据《上市规则》第8.2016.0128.01条(《GEM规则》第11.30(2) 、22.0134.05条),上市发行人拟发行可转换证券(不论该等可转换证券本身是否将要上市),其必须先取得联交所批准(i)该等可转换证券;及(ii)根据可转换证券条款在转换时可发行的股份(「换股股份」)的上市。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6.0328.05条(《GEM规则》第22.0334.05条),可转换证券的条款如有任何建议更改,上市发行人必须先取得联交所批准,除非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证券的条款而自动生效。
 
5. 上市发行人亦须遵守其他适用于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六二十八章(《GEM规则》第二十二三十四章)所发行可转换证券的《上市规则》特定规定。
 
C.  指引
 
(I) 优先购买权
 
6. 根据《上市规则》第2.03(6)及13.36条(《GEM规则》第2.06(6)、17.3917.4017.41条),若发行人并非以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发行新股份(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其必须取得股东批准。股东批准的形式可以是给予特定授权(即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某特定交易)或一般性授权。

一般性授权是否足够
 
7. 如发行人拟透过一般性授权发行可转换证券,其未动用的授权额度必须足以应付所有换股股份。这应考虑转换价及可能影响换股股份数目的调整机制。下文载列可转换证券两大类别的条款及我们评估换股股份发行规模的方式:

(i) 初始转换价为固定金额的常规可转换证券,可触发价格调整的事件均在发行人控制范围内:

(a) 可转换证券的初始转换价为固定金额,但订有惯常调整条文,包括发行人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资本分派、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增发证券等等在其控制范围的公司行动时或会触发调整。
 
(b) 若在发行可转换证券时,1) 一般性授权的未动用部分足以应付可转换证券全数转换后将予发行的换股股份数目;以及2)可转换证券爲现金代价而发行,其初始转换价不低于上市发行人股份的基准价,发行人按一般性授权发行该等可转换证券通常可以接受。
 
(c) 由于触发转换价调整的事件在发行人控制范围内,发行人不应进行会令换股股份数目超过授权上限的公司行动。
 
(d) 上市批准(倘获联交所给予)通常乃就授权上限以内特定数目的换股股份而给予。发行人须采取适当程序监察根据可转换证券条款已经发行及尚可发行的换股股份数目。发行人亦应在计划可触发调整条文的行动考虑及此。
 
(e) 发行人的月报表须适当反映月结日当日尚未转换的可转换证券全数转换后可发行的换股股份数目,而发行人有足够授权发行该等股份。
 
(ii) 设自动价格重设或调整机制的可转换证券,但重设或调整机制并非由发行人控制范围内的事件触发:

(a) 譬如不确定性可换股票据,参考发行人股份日后的买卖价而重设转换价。
 
(b) 若发行人建议爲现金代价而发行可换股票据或无法证明其发行可转换证券时的一般性授权足以发行所有换股股份1,其须就该等可转换证券的发行取得股东的特定授权。

可转换证券的建议更改
 
8. 如上文第4段所述,如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后拟更改条款,其须寻求联交所批准。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建议构成可转换证券条款的重大更改,有关建议将被看待为新的可转换证券的发行。这意味发行人须就此发行新可转换证券的建议寻求股东批准,除非当时其一般性授权未被动用的部分足够用以发行建议可转换证券全数转换所涉及的换股股份数目。(另见上市决策LD54-2013)
 
(II) 披露规定

有关发行可转换证券的公告
 
9. 如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以换取现金,其须按照《上市规则》第13.28 条(《GEM规则》第17.32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披露的资料须包括:

(i) 可转换证券的所有主要条款,包括转换价以及调整该价格及╱或将发行股份数目的条文之概要;
 
(ii) 因行使转换权而可发行的股数上限;及
 
(iii) 如可转换证券是根据一般性授权而发行,则列明授权的详情。有关资料须证明授权足够应付将发行的换股股份,例如批准有关授权的股东大会的举行日期、发行人获授权根据授权配发或发行的股份数目及授权的其他条款及条件,以及授权可供建议发行的可转换证券使用的未动用部分。
10. 若《上市规则》第十四章(《GEM规则》第十九章)所述须予公布的交易的代价涉及发行可转换证券,发行人就该项交易刊发的公告中亦须披露上述资料。

就更改可转换证券条款发出公告
 
11.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后,须及时公布:

(i) 可转换证券条款的任何更改(包括根据可转换证券条款而调整转换价);及
 
(ii) 相关更改带来的影响。
 
12. 若有关可转换证券乃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发行人亦应确认更改生效后其有足够授权额度发行有关换股股份。(另见上文第7(i)(c)、7(i)(d) 及8段)。

于财务报告中披露
 
13. 发行人须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额外的资料,让投资者可以知悉,尚未转换的可转换证券于相关年度或期间完结时若已全部转换,对发行人的股份有何摊薄影响。这些额外资料包括:

(i) 尚未转换的可转换证券倘全数转换后可发行的股份数目;
 
(ii) 对发行人当时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及发行人主要股东各自持股所构成的摊薄影响;
 
(iii) 对每股盈利造成的摊薄影响;
 
(iv) 对发行人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和探讨其是否有能力履行可转换证券的赎回责任的分析;及
 
(v) 根据可转换证券的隐含内部回报率,就着多个不同的未来日期,发行人哪个水平的股价可使证券持有人不论选择转换或被赎回,亦会获得同等有利的经济回报(因而对证券持有人来说,转换可转换证券或任其被赎回并无差异)的分析。
 

在每种情况下,这些资料应把任何允许以实物支付权益(假设最坏情况)的条款考虑在内。
 
(III) 公衆持股量
 
14. 《上市规则》第8.0813.32条(《GEM规则》第11.23(7)条)有关公衆持股量的规定旨在确保寻求上市的证券有一个公开的市场。若发行换股股份可能导致违反该规定,联交所不会给予上市批准。
 
15. 例如,若发行人拟发行可转换证券予关连人士或可转换证券转换后将成为其主要股东的人士,则发行该等可转换证券或导致发行人的公衆持股量未能达到最低要求。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不会批准有关换股股份上市,除非发行人已作出切实安排,确保可转换证券转换之后仍继续符合公衆持股量的最低要求。可接受的安排包括在可转换证券条款中订明,若可转换证券转换之后将导致发行人违反最低公衆持股量规定,则不可进行任何转换。(另见上市决策LD5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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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发行人发行可转换证券后对转换价的调整无任何控制权,其须使用最低可能的转换价去计算可转换证券全数转换后可发行的换股股份最高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