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76-14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76-14 (2014年5月刊发)(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事宜 就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上市规则及规定 《主板规则》第13.39(6) 及(7)、13.8013.8414A.45

《创业板规则》第17.47(6) 及(7)、17.9217.9620.43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I. 目的
 
1 本函就独立财务顾问编备意见函件中的披露提供指引,以及就独立财务顾问、发行人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职责提供建议常规。
 
II. 适用《上市规则》
 
2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须就以下事宜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

(i) 关连交易;
 
(ii) 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出现重大摊薄的股权集资,即任何可增加发行人股本或市值超过 50%的供股或公开发售,以及更新一般性授权;
 
(iii) 其他可影响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公司行动,即撤回上市、上市后 12个月内发行人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以及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分拆。
 
(A)  独立财务顾问
 
  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3 《上市规则》第 13.82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417.96 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必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适当发牌1,并必须谨慎和运用适当的技能履行其责任,以及公正无私地完成职责。根据证监会《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独立财务顾问须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专业知识及资源,以妥善地履行其责任。
 
4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83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5 17.96条),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并独立于其代表行事的发行人。
 
5 《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亦订有一套明确的测试以评估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提交声明,表示其属《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人士。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内容
 
6 《上市规则》第 13.3914A.45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47 20.43 条)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于其函件中披露:

(i) 建议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且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于关连交易的情况下,建议交易是否属发行人在其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ii)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出有关独立股东应否表决赞成该项交易的意见;
 
(iii) 其意见所根据的理由;
 
(iv) 所作的主要假设;及
 
(v) 其达致该意见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
 
  独立财务顾问的工作标准
 
7 《上市规则》第 13.80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2 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于制定其意见时必须有合理基础。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应没有理由相信其所依赖的资料为不真实或遗漏重要事实。
 
8 《上市规则》亦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普遍预期会采取的合理步骤。包括:

(i) 获取所有与评估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有关的发行人资料及文件;
 
(ii) 研究交易定价背后涉及的市场及经济情况和趋势;
 
(iii) 审阅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假设或预测是否公平合理及完整;
 
(iv) 审阅及评估其他替代建议及管理层拒绝接纳该等建议的原因;及
 
(v) 倘涉及第三方专家的意见或估值,

- 就其专业知识及独立性会见专家;
 
- 审阅聘用条款及评估工作范围的相称性;及
 
- 评估发行人或交易的另一方,向专家所作申述的合理性。
 
(B) 独立董事委员会
 
9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6)条(《创业板规则》第 17.47(6) 条),发行人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相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该等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股东给予意见,并在考虑过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
 
(C) 发行人
 
10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81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3 条),发行人必须让其根据《上市规则》所委任的任何独立财务顾问,于履行其职责期间可随时全面接洽所有有关人士、进入所有有关处所及查阅所有有关文件。特别是就交易获委聘为专家的相关聘用条款中,应载有条文赋予独立财务顾问权利接洽该专家、查閲其报告及该专家获提供或所倚赖的资料。
 
11 根据《上市规则》第 2.1314A.69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5620.67 条),发行人的通函所载的资料必须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及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通函必须清楚及充分解释通函涉及的主旨事项以及让股东可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III. 指引
 
12 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是就发行人的重大企业行动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所以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最重要是公正无私及能帮助股东作出适当的投票决定。
 
13 《上市规则》有规管独立财务顾问就发行人公司行动提供意见的特定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规则》履行职责时,应要遵守下列规定:
 
(A) 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经验及关系
 
14 独立财务顾问须确保其独立于有关发行人及建议交易的另一方,并有足够专业知识及资源就交易提供意见。
 
15 意见函应包括下列两点以助股东评定有关意见重要性的资料:

(i)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签署者的资格及经验(与建议交易相关的);及
 
(ii) 就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而言,独立财务顾问与发行人或其他人士之间任何可被合理视为相关考量因素的关系或权益2。特别是若独立财务顾问曾于过往两年内就该发行人的其他交易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而该等关系经评定后被认为不会影响其独立性,相关服务的详情亦应予披露。
 
(B) 获取资料
 
16 独立财务顾问应决定其就建议交易编备意见所需要的资料。
 
17 发行人有责任让独立财务顾问可就其履行职责而全面接洽所有有关人士、进入所有有关处所及查阅所有有关文件。例如:

(i) 发行人就有关交易聘用的专家,以及与专家工作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及
 
(ii) 若发行人是根据收购目标的估值而同意收购的代价,则有关的估值模式、主要假设以及有关目标的财务预测等详情。
 
(C) 就已获得资料所进行的工作
 
18 独立财务顾问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务求确保本身并没有理由相信其所依赖的资料为不真实或有重要事实遗漏。即使独立财务顾问未有就交易进行尽职审查,其也须审慎考虑其妥善履行职责所须进行工作的程度。这应包括:

(i) 客观中肯地审閲所获得的资料。若涉及交易资产或业务的估值(包括预测或推测),独立财务顾问应评估所使用的方法及假设是否合理,使用其他其认为合适的估值方法复查估值结果,并对该另外估值结果及与原估值的任何重大差异表达意见;及
 
(ii) 倘涉及由专家编备的报告或意见,须采取步骤评估专家的工作质素、其独立性和资格,包括:

  • 就其专业知识及独立性会见专家、审阅其聘用条款及评估其工作范围的相称性;及

  • 作出适当的查询以评估专家所依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以及发行人或另一方向专家所作任何申述的合理性。

 
(D) 交易分析
 
19 独立财务顾问须根据合理理据达致其意见并于意见函件内披露。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使本身确信其有合理基础提供根据《上市规则》所要求出具的意见及推荐建议。
 
20 在实际应用中,独立财务顾问通常引述发行人聘任的专家编备的报告或意见及/或使用比较分析去评估交易的合理性。为协助股东更理解交易及独立财务顾问的分析,以及其如何达致其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该:

(i) 披露其为专家所编备的估值或意见,评估是否合理而进行的工作(另见第18段);
 
(ii) 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多于一种的估值方法评估建议交易资产或业务的价值;若最后仅使用一种方法,则说明有关原因;
 
(iii) 描述其所使用各种的估值方法以及选择有关方法的原因,并对该等方法产生的数值范围发表意见;
 
(iv) 阐释特定及其意见所根据的所有主要假设。倘主要假设有变而可能对估值有重大影响,则亦须考虑加入敏感性分析;
 
(v) 确保所比照的资料为公平及具代表性的范例,并清楚说明编制该等比照资料的基准,包括:选择该等比照资料的参数或标准、使用该等参数或标准的理由,以及比照资料中出现不对等项目或异常项目所作出的调整;及
 
(vi) 载列评估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其他相关因素。例如:与交易有关的市场情况和趋势研究、可供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方案或建议以及管理层拒绝该等其他选择的原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其议价状况及机会成本。
 
21 独立财务顾问不应试图透过免责或限制评估范围去处理其面对的任何局限或不足。
 
(E)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中的资料呈列
 
22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必须清晰及简洁,集中载列可助股东作出有适当根据的知情决定相关及必须的的资料。当中应该载有:

(i) 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清晰意见以及达致该意见的原因;
 
(ii) 其对建议交易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因素(譬如订立交易的原因及裨益)的分析或意见;
 
(iii) 独立财务顾问所采纳的估值方法及主要假设;
 
(iv)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所依据的重要资料来源,包括可让人评估资料重要性的足够详情(或相互参照通函其他部分或公开文件所载资料(如适用));及
 
(v) 就达成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发行人或任何专家提供的估值或预测,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所进行的工作及意见;及
 
(vi) 独立财务顾问及专家(如适用)与交易相关的资格及经验,以及其与发行人及其他交易方的关系及权益(见第15及18段)。
 
23 独立财务顾问应以浅白语言编制其意见函件,并确保函件易于閲读及理解。此外亦应留意:

(i) 函件中载列的资料须与其分析及意见相关;
 
(ii) 其函件须避免与交易通函其他部分所载的资料重复。如有需要,可于其函件中引述该等资料;
 
(iii) 插图说明、图表、图像及示意图均应据实呈示,及如有关,应按比例绘制;及
 
(iv) 除非独立财务顾问已表示支持或证实有关内容,否则不应引用其他资料(例如:摘录自报章或股票经纪的通函),如引用时亦应列明出处详情。
 
(F)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角色
 
24 根据《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就有关交易是否公平以及如何投票向股东提供意见。同时,独立财务顾问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25 为履行其职责并确保其获适当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应于甄选独立财务顾问一事上担任主动的角色,务求选用的独立财务顾问为独立人士且合资格就有关交易提供意见:

(i) 独立董事委员会应该主要负责甄选独立财务顾问及批准其聘任条款及费用。甄选合适独立财务顾问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a) 有关交易的性质、规模以及复杂性;
 
(b) 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及经验。例如,独立财务顾问为类似交易提供意见的经验、与该交易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评估其他专家工作的能力;
 
(c)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能够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独立指引,以及可有任何其他事宜可能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包括曾任发行人其他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
 
(d)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有足够资源履行工作。
 
(ii) 独立董事委员会须监督管理层拣选候选独立财务顾问的程序,避免任何可能损害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及客观性的做法(例如特意寻找会提供与管理层意见相符的财务顾问)。
 
26 独立董事委员会应确保其成员及独立财务顾问有足够时间评估交易。各方须确保初期任何讨论或沟通不损害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及客观性。例如,订立建议交易或制定交易条款时,独立财务顾问不应牵涉在内。
 
27 独立董事委员会有责任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之后,就有关交易表达委员会本身的意见及推荐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须对有关交易行使独立判断,客观中肯地审閲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并运用其知识及专业对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分析提出查问。
 
(G) 发行人的责任
 
28 发行人应支援独立董事委员会履行职责,包括采纳甄选独立财务顾问的程序,以及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一切评估有关交易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9 发行人应于交易公告中载述有关独立财务顾问的委任。倘未有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在委任后尽快作出公告。
 
30 发行人须为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其就有关交易提出意见而合理要求的一切资料,亦应及时回应独立财务顾问提出的问题,令其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
 
31 独立财务顾问先前获提供或已评估的资料若出现任何重大变动,发行人应知会独立财务顾问。
 
32 发行人须确保通函载有股东对有关交易作出有适当根据评估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包括:

(i) 厘定代价的基准的详情;若涉及交易资产或业务的估值,管理层所采取的估值方法及假设;
 
(ii) 订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的详细阐释;及
 
(iii) 管理层对可供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方案或建议的讨论及分析,以及拒绝该等其他选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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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时,独立财务顾问须获证监会发牌(即第 6 类牌照及获准从事保荐人工作)。持有第 6 类牌照但并未获准从事保荐人工作的顾问,倘曾就至少两项重大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意见,则或可获接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另见 2006 年 10 月 24 日刊发的香港交易所新闻稿以及 2010 年 8 月刊发的上市决策 (LD102-2)。
2 倘《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所载列的任何情况存在,独立财务顾问即并非独立人士。若独立财务顾问与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关系或权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例如:《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 所规定两年审视期之前的重大业务关系) ,应先咨询港交所及提供额外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