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76-14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76-14 (2014年5月刊发)(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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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Ex-GL76-14 (2014年5月刊发)(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事宜 | 就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
上市规则及规定 |
《主板规则》第13.39(6) 及(7)、13.80 至13.84 及14A.45条 《创业板规则》第17.47(6) 及(7)、17.92至17.96及20.43条 |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I.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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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函就独立财务顾问编备意见函件中的披露提供指引,以及就独立财务顾问、发行人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职责提供建议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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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适用《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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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须就以下事宜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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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独立财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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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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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规则》第 13.82 至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4 及 17.96 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必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适当发牌1,并必须谨慎和运用适当的技能履行其责任,以及公正无私地完成职责。根据证监会《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独立财务顾问须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专业知识及资源,以妥善地履行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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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83 及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5 及 17.96条),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并独立于其代表行事的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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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亦订有一套明确的测试以评估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提交声明,表示其属《上市规则》所指的独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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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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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市规则》第 13.39 及 14A.45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47 及 20.43 条)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于其函件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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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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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规则》第 13.80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2 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于制定其意见时必须有合理基础。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应没有理由相信其所依赖的资料为不真实或遗漏重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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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市规则》亦载有独立财务顾问普遍预期会采取的合理步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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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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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6)条(《创业板规则》第 17.47(6) 条),发行人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就相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该等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股东给予意见,并在考虑过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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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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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81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3 条),发行人必须让其根据《上市规则》所委任的任何独立财务顾问,于履行其职责期间可随时全面接洽所有有关人士、进入所有有关处所及查阅所有有关文件。特别是就交易获委聘为专家的相关聘用条款中,应载有条文赋予独立财务顾问权利接洽该专家、查閲其报告及该专家获提供或所倚赖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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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上市规则》第 2.13 及 14A.69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56 及20.67 条),发行人的通函所载的资料必须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及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通函必须清楚及充分解释通函涉及的主旨事项以及让股东可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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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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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是就发行人的重大企业行动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所以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最重要是公正无私及能帮助股东作出适当的投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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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市规则》有规管独立财务顾问就发行人公司行动提供意见的特定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规则》履行职责时,应要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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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经验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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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独立财务顾问须确保其独立于有关发行人及建议交易的另一方,并有足够专业知识及资源就交易提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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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意见函应包括下列两点以助股东评定有关意见重要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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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获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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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独立财务顾问应决定其就建议交易编备意见所需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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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行人有责任让独立财务顾问可就其履行职责而全面接洽所有有关人士、进入所有有关处所及查阅所有有关文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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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就已获得资料所进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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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独立财务顾问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务求确保本身并没有理由相信其所依赖的资料为不真实或有重要事实遗漏。即使独立财务顾问未有就交易进行尽职审查,其也须审慎考虑其妥善履行职责所须进行工作的程度。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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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交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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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独立财务顾问须根据合理理据达致其意见并于意见函件内披露。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使本身确信其有合理基础提供根据《上市规则》所要求出具的意见及推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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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实际应用中,独立财务顾问通常引述发行人聘任的专家编备的报告或意见及/或使用比较分析去评估交易的合理性。为协助股东更理解交易及独立财务顾问的分析,以及其如何达致其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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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独立财务顾问不应试图透过免责或限制评估范围去处理其面对的任何局限或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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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中的资料呈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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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必须清晰及简洁,集中载列可助股东作出有适当根据的知情决定相关及必须的的资料。当中应该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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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独立财务顾问应以浅白语言编制其意见函件,并确保函件易于閲读及理解。此外亦应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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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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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根据《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就有关交易是否公平以及如何投票向股东提供意见。同时,独立财务顾问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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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为履行其职责并确保其获适当意见,独立董事委员会应于甄选独立财务顾问一事上担任主动的角色,务求选用的独立财务顾问为独立人士且合资格就有关交易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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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独立董事委员会应确保其成员及独立财务顾问有足够时间评估交易。各方须确保初期任何讨论或沟通不损害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及客观性。例如,订立建议交易或制定交易条款时,独立财务顾问不应牵涉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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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独立董事委员会有责任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之后,就有关交易表达委员会本身的意见及推荐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须对有关交易行使独立判断,客观中肯地审閲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并运用其知识及专业对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分析提出查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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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发行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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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发行人应支援独立董事委员会履行职责,包括采纳甄选独立财务顾问的程序,以及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一切评估有关交易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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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发行人应于交易公告中载述有关独立财务顾问的委任。倘未有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在委任后尽快作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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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发行人须为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其就有关交易提出意见而合理要求的一切资料,亦应及时回应独立财务顾问提出的问题,令其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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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独立财务顾问先前获提供或已评估的资料若出现任何重大变动,发行人应知会独立财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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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发行人须确保通函载有股东对有关交易作出有适当根据评估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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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时,独立财务顾问须获证监会发牌(即第 6 类牌照及获准从事保荐人工作)。持有第 6 类牌照但并未获准从事保荐人工作的顾问,倘曾就至少两项重大企业融资交易提供企业融资意见,则或可获接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另见 2006 年 10 月 24 日刊发的香港交易所新闻稿以及 2010 年 8 月刊发的上市决策 (LD102-2)。
2 倘《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所载列的任何情况存在,独立财务顾问即并非独立人士。若独立财务顾问与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关系或权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例如:《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 所规定两年审视期之前的重大业务关系) ,应先咨询港交所及提供额外的披露。
2 倘《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所载列的任何情况存在,独立财务顾问即并非独立人士。若独立财务顾问与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间的关系或权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例如:《上市规则》第 13.84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96 条) 所规定两年审视期之前的重大业务关系) ,应先咨询港交所及提供额外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