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67-13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67-13(于2013年9月刊发)


事宜 有关新上市发行人遵守合规顾问规定的指引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3A.193A.31

《创业板规则》第6A.196A.38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A. 背景及目的
 
1 有关合规顾问的规定旨在确保新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紧接公司上市后的期间获得具备适当资格的公司的指引和意见。
 
2 本函件提醒新上市发行人其根据合规顾问规则须履行的责任,并就发行人与其合规顾问的沟通提供指引。
 
B. 相关规则
 
3 根据《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由上市之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主板发行人)或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创业板发行人)的财务业绩之日止,协助其遵守《上市规则》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及规定。
 
4 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主板规则》第 3A.23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23条)所载列之特定情况及时谘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 刊发任何受规管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 拟进行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

  • 发行人拟运用上市所得款项的方式与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或业绩与上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资料不符;及

  • 联交所根据《主板规则》第 13.10 条(《创业板规则》第 17.11 条)向发行人作出查询。

 
5 《主板规则》第 3A.24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24 条)载列了合规顾问在上述情况下所须肩负的职责。例如合规顾问应:

  • 与发行人商讨以下事项,而次数不会少于合规顾问审阅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次数,以及获发行人通知拟更改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的用途时与发行人进行商讨的次数:

    -

    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并参照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内所列的业务目标及发行所得款项用途;
     
    - 发行人有否达到上市文件所载的任何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及
     
    - 发行人有否遵从联交所授予的豁免及其向联交所所作的任何承诺。

  • 就任何有关关连交易的豁免申请向发行人提供意见;及

  • 评估发行人董事会的所有新委任成员对其本身职责及作为董事的受信责任的了解。

 
6 合规顾问亦作为发行人与联交所之间额外的沟通渠道以提高彼此沟通的成效,包括:

  • 陪同发行人出席与联交所的会议;及

  • 就上文第 4 段所列举的任何或全部事宜与联交所洽商。

 
C. 指引
 
7 合规顾问应就遵守《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守则及指引指导新上市发行人。然而,只有在发行人主动接触合规顾问寻求其意见并向其提供充足资料时,合规顾问方能履行此责任。
 
8 联交所留意到部分发行人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是因为其董事及/或负责之人员并不清楚了解《上市规则》而又未有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因此,发行人宜与合规顾问紧密合作,尤其应该:

  • 按《上市规则》规定就上文第4段所述事宜主动与合规顾问讨论及寻求其意见;

  • 与合规顾问保持定期接触,让其得悉公司各项发展及拟进行的公司行动。鉴于上文第4段所述的情况范围广泛,发行人如不能确定其拟进行的公司行动是否须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其应尽快主动与合规顾问商讨及寻求其确认;及

  • 预留充足时间,好让合规顾问审视有关事宜及提供意见,也让发行人有时间考虑有关意见并(如需要)按而行事。以刊发公告为例,由于刊发公告的时间性非常重要,发行人应确保合规顾问在建议刊发公告日期前能及早知悉并获提供有关公告的拟稿及其合理要求的资料。发行人应当心须在拟进行交易时即通知合规顾问,而非等待至签署有关协议或完成交易后才予以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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