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67-13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67-13(于2013年9月刊发)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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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Ex-GL67-13(于2013年9月刊发)
事宜 | 有关新上市发行人遵守合规顾问规定的指引 |
上市规则 |
《主板规则》第3A.19至3A.31条 《创业板规则》第6A.19至6A.38条 |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A. |
背景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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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关合规顾问的规定旨在确保新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紧接公司上市后的期间获得具备适当资格的公司的指引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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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函件提醒新上市发行人其根据合规顾问规则须履行的责任,并就发行人与其合规顾问的沟通提供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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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关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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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主板规则》第 3A.19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19 条),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由上市之日起至刊发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主板发行人)或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创业板发行人)的财务业绩之日止,协助其遵守《上市规则》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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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主板规则》第 3A.23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23条)所载列之特定情况及时谘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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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板规则》第 3A.24 条(《创业板规则》第 6A.24 条)载列了合规顾问在上述情况下所须肩负的职责。例如合规顾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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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规顾问亦作为发行人与联交所之间额外的沟通渠道以提高彼此沟通的成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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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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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规顾问应就遵守《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守则及指引指导新上市发行人。然而,只有在发行人主动接触合规顾问寻求其意见并向其提供充足资料时,合规顾问方能履行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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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交所留意到部分发行人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是因为其董事及/或负责之人员并不清楚了解《上市规则》而又未有谘询合规顾问的意见。因此,发行人宜与合规顾问紧密合作,尤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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