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66-13

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66-13(于2013年9月刊发)

(此指引信适用于《主板规则》6.01A(2)(a)(c)条或《GEM规则》9.14A(2)(b)所载过渡安排的上市公司。其他停牌的上市公司,见指引信HKEX-GL95-18)(于2018年8月新増)
(于2019年3月(就审计术语)、2019年10月( 反映《上市规则》修订)更新)

主题 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6.016.046.1013.24条及《第17项应用指引

《GEM规则》第9.019.149.159.1617.26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I. 目的
 
1. 本函载列现时处理因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其他重大监管问题而持续停牌公司的常规,及概述公司持续停牌的原因,并就这类长时间停牌公司的复牌条件,以及就没有足够业务运作而停牌公司提交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提供指引。
 
II. 现时处理长时间停牌公司的常规
 
(a) 《上市规则》的停牌准则
 
2. 联交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有责任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兼高效率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或保障投资者,联交所可以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若对投资者保障方面存有疑虑,联交所可要求公司先处理该等关注事项,始批准其复牌。
 
3. 为促进证券在市场上持续交易,停牌时间均应尽可能短,有关公司一般可以在公布资料及(如适用)履行联交所施加的条件后复牌。
 
(b) 长时间停牌公司
 
4. 「长时间停牌公司」指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公司,包括:

(a) 出现严重财政困难及/或未能维持足够业务运作及处于除牌阶段的公司(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及
 
(b) 因重大问题而停牌的公司,包括(i)被发现涉及违规行为及/或正被监管机构调查;及(ii)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
 
5. 在大部分的个案中,公司起初停牌,是因为未有公布内幕消息或其他重大发展(如被监管机构调查)又或未能在限期前刊发财务业绩。这些公司会继续停牌直至引致停牌的事宜得到澄清,或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或业务停止运作而成为《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

(i)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
 
6.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是出现严重财政困难及/或已停止或剩余少量业务运作的公司,它们未能符合《上市规则》1规定维持足够资产或业务运作,因此其股份不得继续买卖。这些公司会进入三个阶段(GEM公司则为一个阶段)的除牌程序2,每个阶段最短六个月,其间公司可提交复牌建议。联交所会监察有关情况的发展,并在每个期限结束时,决定有关公司是否应当进入程序的下一阶段。
 
7.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必须提交复牌建议予联交所审批,以恢复其股份交易。有关建议必须清楚合理、条理清晰并载有充足细节(包括业务发展的预测及未来计划),联交所方可加以评核。
 
8. 复牌建议通常涉及重启及/或收购业务。《上市规则》对复牌建议没有既定的准则,但公司必须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 1,且必须为实质业务,业务模式为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9.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可在除牌阶段中的任何时候提交复牌建议。每个阶段结束时,若没有可行的建议,联交所会宣布该公司进入除牌程序下一阶段,若有关公司已处于最后阶段,则其上市地位将予取消。公司可寻求覆核联交所将其置于除牌程序下一阶段或除牌的决定3

(ii) 因重大问题而停牌的公司
 
10. 有些公司被发现涉及若干问题,例如正被监管机构调查、涉及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以致必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停牌,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资讯流通。
 
11. 一般而言,公司若能解决及已向市场公布导致其停牌的问题,便可申请复牌。复牌建议一般需要解决以下事项:

(a) 若涉及会计失当或怀疑欺诈活动,董事会一般会成立独立委员会检讨有关事宜、进行调查及在可行情况下采取补救行动。有些公司会委聘法证会计师调查有关事宜,并处理有关事宜所衍生出来的监管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公司会被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调查。
 
(b) 若传媒报道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有关公司须评估相关事宜对其营运的影响,及其已向公众作出的披露是否仍然大致准确。例如:若公司在进行重大收购过程中依据了虚假文件,其应委聘独立委员会进行审查相关事宜,及处理任何关于资产被夸大的问题。
 
就(a)及(b)所述情况,若果相关指控严重,令人关注到公司已刊发的资料可能严重失实,则有关公司的股份交易便不能在公平有序及资讯全面流通的基础上进行。若联交所发现有关公司或其管理层可能触犯法例及法规,会将有关事宜转介相关监管机构4。该司的股份交易很可能不能恢复,直至有关事宜得到处理。
 
(c) 若有关公司延迟刊发财务业绩,根据《上市规则》,其须停牌直至刊发有关账目为止。
 
(d) 若发现内部监控严重不足,有关公司必须作出修正而后方可复牌。不完善的汇报制度会削弱向股东披露的资料的准确性。
 
(e) 若引致停牌的事宜涉及管理层及董事的诚信操守,有关公司必须令联交所确信董事具有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且必须能够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以及为适当目的行事5
 
12. 就该等公司,《上市规则》没有既定的除牌程序。若管理层不愿意采取行动解决有关事宜,或若所涉嫌的欺诈活动乃管理层/控股股东的作为,联交所可继续将该公司停牌甚至除牌。根据《上市规则》,若有关公司不再适合上市6或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公司并无采取适当行动恢复其上市地位7,联交所可将其除牌。联交所作出决定时会顾及股东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c) 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披露
 
13. 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长时间停牌公司也须按《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规定适时发布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营运的重大发展及任何内幕消息。此外,长时间停牌公司须发布有关其复牌条件的资料,以及定期向市场提供其履行复牌条件的进展或股票除牌的最新情况。
 
14. 联交所现时每月在「披露易」网站刊发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报告8,概述该等公司的停牌状况。联交所在日常监察上市公司活动时,会跟进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披露情况,以及要求它们向市场披露有关其业务的最新重大资料及复牌进展。
 
III. 对《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提交复牌建议的指引
 
15.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的规定以及对其施加的其他复牌条件。
 
(a) 复牌建议的准则
 
16.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一般只余少量业务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且陷入严峻财政困境。它们的复牌建议可能涉及「白武士」注资挽救该公司及提供资金购入资产或业务,或重新启动现有业务。

(i) 业务可行性及可持续发展
 
17. 复牌建议须证明《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拥有可行及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的规定。虽然《上市规则》并无量化准则,但有关业务必须为实质,业务模式必须为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18. 我们作出评核时会考虑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业务模式、竞争优势及未来计划,以及其业务表现及财政状况(例如:资产及资金的盈利能力及充裕程度)。提供所有相关资料证明其可以复牌是公司自己的责任:

  • 有关建议应清楚描述业务模式,以及载有足以支持其可行性的详细资料(包括可显示营运具相当规模及盈利达到可持续水平的业务纪录)、详细的业务计划及可靠证据证明可达到所作的盈利预测。边际利润低或亏损中的业务会令人对业务模式是否可行存疑。
  • 有关建议应证明集团有充足资产及资金以达致其业务计划及预期的营运规模。此外,有关建议亦应载有集资活动所得款项用途的具体计划。若集团资产主要为现金,且金额远远超过其目前或预计业务营运所需,有关建议将不会获接纳,因为现金资产公司不被视为适合上市。
(ii) 引用反收购规则
 
19. 反收购规则9规管借壳上市交易,藉以防止公司规避新上市规定。
 
20.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的复牌建议可能涉及收购新业务以提升其营运规模及财务状况。由于这些公司一般只余少量营运及资产,涉及的收购对它们来说将属非常重大,很可能触发反收购规则。
 
21. 反收购规则的应用指引载于指引信HKEX-GL104-19。
 
22. 若构成反收购,《第17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10

(iii) 少数股东的股权
 
23. 复牌建议一般涉及发行大量证券集资,以支付业务收购、偿还债项及/或应付未来营运。因此《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将被大幅摊薄。
 
24. 联交所评估复牌建议时,会考虑建议对少数股东带来的利益。若个案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遭严重摊薄,联交所将对此持负面态度,因这些少数股东从中获得的利益将会是微不足道。在该等情况下,联交所会要求《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公司解决严重摊薄事宜,例如:让少数股东享有优先认购证券的机会。

(iv) 其他复牌条件
 
25. 联交所或会因应个别情况对个别《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施加其他复牌条件。不少《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一般也会被发现涉及其他事宜,包括:
  • 内部监控严重不足 ─ 公司应委聘独立顾问,检讨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内部监控制度、修正所有被发现严重不足之处,因为内部监控不足会削弱向市场所披露资料的准确性。公司须证明其已有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及
  • 未有遵守财务汇报规定 ─ 公司必须按《上市规则》11规定刊发所有尚未发布的财务业绩,以及处理审计事宜方面的任何非无保留意见。
26. 此外,公司亦须证明其已遵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
 
(b) 复牌建议的行政规定

(i) 呈交及执行复牌建议的时限
 
27.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应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除牌阶段结束前 10 个营业日呈交复牌建议予联交所。这是为了让联交所有充足时间评估建议。若公司太迟呈交建议,该公司需承担建议不符合联交所的规定及上市地位被取消的风险。
 
28. 若联交所准许《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进行其复牌建议,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要求该公司在某个合理时间内完成建议。
 
29. 若公司未有在限期前完成建议,或建议不论何故未能实现,联交所会宣布该公司进入除牌程序的下一阶段,若公司已在最后阶段,则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ii) 复牌建议的内容及文件规定
 
30. 复牌建议必须清楚、合理及条理清晰,以及应载有充足资料,以便联交所进行评估。
 
31. 呈交予联交所的复牌建议,应为大致完备的最后定稿,建议预计进行的交易及安排的主要条款须附有已签署的合约。建议只附有合作备忘录,而条款未落实,一般是不会被接纳的。
 
32. 建议应随附已大致接近定稿的相关通函拟稿(若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毋须刊发通函,则为公告拟稿)。除按相关《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外,通函亦应载有以下资料以便联交所评核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业务的可行性及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公司少数股东的摊薄影响:
  • 业务详细描述,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业务模式、市场竞争、集团的竞争优势及业务策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业务所需牌照及许可证等;
  • 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清楚及详细未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公司如何达到该计划;
  • 任何建议集资活动的所得款项的拟订用途;
  • 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业务的历史财务资料,以及管理层对业务表现及财务状况的讨论及分析。若适用,拟收购对象的会计师报告草稿或管理层账目应载有最后或相当接近定稿的数字;
  • 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溢利预测13(至少计至将到的财政年度完结日),连同所有主要假设及管理层就对照过往业务的财务纪录所呈现任何重大变动而作出的讨论及分析;
  • 董事发出有关营运资金足以供由预计复牌之日起计至少 12 个月所需的声明 12
  • 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
  • (如适用)按《上市规则》规定提供的专家报告(如物业估值报告、合资格人士发出有关矿业资产的报告)定稿或相当接近定稿的版本。若专家仍未签署报告,呈交通函拟稿时应一并呈交专家确认信,确认除非其后出现专家控制范围以外的不能预见事件,否则预期报告拟稿不会有任何重大变动;及
  • 显示因执行复牌建议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资料。
33. 此外,复牌建议亦应载有能证明公司在复牌前已履行其他复牌条件的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所有尚未发布的财务业绩已相当接近定稿的拟稿,以及公司处理审计事宜方面任何非无保留意见的行动及计划;及/或
  • 独立专业公司对集团进行任何内部监控检讨的结果,以及公司修正已识别的不足之处的行动及计划。若建议涉及任何重大收购,公司应委聘专业机构在复牌前进行内部监控检讨。
34. 非真实或呈交资料不足及不可信的复牌建议会遭拒绝。
 
IV. 给公司(因重大问题而停牌)的指引
 
35. 上市公司或会面对一些显示集团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事件。以下是一些例子:

个案 1
  • 公司核数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会计失当。核数师对公司账目发表「不表示意见」声明(或核数师辞任而账目并未刊发),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就重大事宜提供令核数师确信的资料或阐释。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集团就与若干客户及/或供应商的交易及结余的会计纪录与核数师独立取得的资料不符;
     
    - 对集团银行结存会计纪录的文件的真伪存疑;
     
    - 缺乏资料及证据证明重大资产的存在或拥有权;及/或
     
    - 对若干重大交易的性质及商业实质内容的关注。
     

个案 2
  • 公司未能及时刊发经审计账目(或核数师就账目发表「不表示意见」声明),原因是该公司未有妥善保存集团的账册及纪录,例如:在内地搬迁办事处期间遗失了一家主要附属公司的部分会计纪录。

个案 3
  • 公司董事会发现潜在的欺诈活动(如挪用资产或资金),例如:

    -

    集团的重要资产未经董事会批准而转让予第三者;
     
    - 主要附属公司收到银行申索,要求偿还贷款或附属公司就给予若干第三者的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但董事会事前对该等贷款或担保全不知情。

个案 4
  • 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及/或其董事正被监管机构调查是否严重违反法例或规则。有关调查令人关注该公司在公众渠道刊发的账目及其他披露是否仍然大致准确无误,例如:

    -

    怀疑该公司在公开文件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的资料;
     
    - 调查关乎若干董事在公司的重大收购过程中使用虚假文件误导公司董事会及股东的指控。

个案 5
  • 该公司的董事(而非公司本身或其附属公司)正被监管机构调查是否严重违反法例或规则,例如:就若干事宜或交易涉嫌贪污受贿。
36. 就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即时调查事件,并评定公司是否须按《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履行披露责任。
 
37. 为保障投资者及维持有序的市场,若发生下列情况,有关公司须短暂停牌或停牌:
  • 公司未能及时公布与该事宜有关或因该事宜引起的重大资料13
  • 有关事宜令人关注股东的投资及公司的资产得不到妥善保障,以及公司在公众渠道刊发的账目或其他披露严重失实或误导。例如:集团可能涉及欺诈活动及/或内部监控制度严重不足;及/或
  • 公司未有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限期前刊发其财务业绩14
38. 撤销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程序将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39. 公司董事会(包括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检讨有关事宜,并决定公司须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若个案涉及监管机构调查,董事会须确定调查的性质及详情。
 
40. 若事件牵涉或怀疑牵涉公司董事,董事会应考虑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避免审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此特别委员会亦应评定有关董事在内部审查及/或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能否履行集团职责及符合《主板规则》第 3.08 3.09 条(《GEM规则》第 5.01 5.02条)15的规定。
 
41. 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应考虑委聘独立专家协助审查相关事宜,特别是在下列情况:
  • 若事件涉及或显示可能是欺诈活动,如虚假账目或挪用资产(如个案 1、3 及 4),应由具有充足资源及专业人员(须具有在处理性质及复杂程度相近个案方面的相关资历及经验)的法证会计师调查;
  • 若事件令人关注内部监控制度的可靠性(如个案 1 至 4),应聘请独立专家检讨有关制度,并查找重大不足之处及建议补救行动。
42. 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应研究审查或调查的结果、评估对集团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司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处理监管机构的关注事宜。
 
43. 复牌前,公司应证明并令联交所确信其已处理所有重要事宜,例如公司应证明:
  • 就个案 1、3 及 4 而言:

    -

    其已修正账目上的任何重大失实陈述或错误,并已刊发准确及不含误导成分的资料,以便投资大众评估其状况;
     
    - 其董事会已作出所需变动,确保符合《主板规则》第 3.083.09 条(见第 11(e)段)的规定;及
     
  • 就个案 1 至 4 而言:

    -
     

    其已有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 其已刊发所有尚未发布的财务业务,并已处理审计方面的任何非无保留意见;及
     
    - 其已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主板规则》第 13.09 条(《GEM规则》第 17.10条)的规定披露任何其他内幕消息。
     
44. 在个案 5,有关调查是针对若干特定事宜或交易所涉及的董事,而并无显示集团内有任何虚假账目或严重违规行为:
  • 公司若已公布有关应监管机构调查的充足资料,令投资大众可以评估公司状况(包括调查性质及详情、董事会就有关事宜对集团的影响的评估,以及有关董事在调查进行期间能否履行集团职责等),或可复牌。
  • 若调查有任何重大发展令人关注有关董事的诚信操守,公司须证明其符合《主板规则》第 3.08 3.09 条的规定。
45. 联交所明白很多个案的情况都较为复杂,公司需要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及解决有关事宜。然而,为维持上市证券在公平市场上持续交易,公司应避免停牌过久,免得投资者无法参与市场交易而妨碍市场正常运作。
 
46. 上市公司停牌后应尽快向联交所呈交实质计划,证明其如何解决有关事宜及履行复牌条件,并列出主要工作进度的预计时间表。若有关公司不再适合上市,或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公司并无采取适当行动以复牌,联交所可将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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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要求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 有关程序载于《主板规则》第 17 项应用指引(《GEM规则》第 9.15 条)。
3 有关覆核程序请参阅《主板规则》第 2B 章(《GEM规则》第 4 章)。
4 譬如: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可能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联交所会将个案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可采取若干法律行动,保障股东。
5 见《主板规则》第 3.08 3.09 条(《GEM规则》第 5.01 5.02 条)
6 见《主板规则》第 6.01 6.10 条(《GEM规则》第 9.01 9.15 条)
7 见《主板规则》第 6.04 条(《GEM规则》第 9.14 条)
8 主板: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mb_c.pdf;
GEM: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gem_c.pdf
9 《主板规则》第 14.06B条(《GEM规则》第19.06B条)将「反收购行动」定义为某项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联交所意见,具有达致将已收购及/或拟收购资产上市及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该条附注一列出联交所在应用原则为本测试时一般会考虑的因素,该条附注二载有适用于两种特定反收购形式的明确测试。
10 见《主板规则》第 14.54 条(《GEM规则》第 19.54 条)
11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若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该公司将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2 根据《主板规则》第 14.62(2)及(3)条(《GEM规则》第 19.62(2)及(3)条),公司须呈交溢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连同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发出的「信心保证书」拟稿。
13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10A 条(《GEM规则》第 17.11A 条),公司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主板规则》第 13.09 条(《GEM规则》第 17.10 条)迅速公布任何内幕消息,即须短暂停牌或停牌。
14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即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5 《上市规则》订明,每名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及为适当目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