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66-13
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信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66-13(于2013年9月刊发)
(此指引信适用于《主板规则》第6.01A(2)(a)或(c)条或《GEM规则》第9.14A(2)(b)所载过渡安排的上市公司。其他停牌的上市公司,见指引信HKEX-GL95-18)(于2018年8月新増)
(于2019年3月(就审计术语)、2019年10月( 反映《上市规则》修订)更新)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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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HKEX-GL66-13(于2013年9月刊发)
(此指引信适用于《主板规则》第6.01A(2)(a)或(c)条或《GEM规则》第9.14A(2)(b)所载过渡安排的上市公司。其他停牌的上市公司,见指引信HKEX-GL95-18)(于2018年8月新増)
(于2019年3月(就审计术语)、2019年10月( 反映《上市规则》修订)更新)
主题 |
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指引 |
上市规则 |
《主板规则》第6.01、6.04、6.10、13.24条及《第17项应用指引》 《GEM规则》第9.01、9.14、9.15、9.16及17.26条 |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I.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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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函载列现时处理因没有足够业务运作或其他重大监管问题而持续停牌公司的常规,及概述公司持续停牌的原因,并就这类长时间停牌公司的复牌条件,以及就没有足够业务运作而停牌公司提交复牌建议的行政要求,提供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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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时处理长时间停牌公司的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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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上市规则》的停牌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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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联交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有责任维持一个公平有序兼高效率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或保障投资者,联交所可以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若对投资者保障方面存有疑虑,联交所可要求公司先处理该等关注事项,始批准其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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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促进证券在市场上持续交易,停牌时间均应尽可能短,有关公司一般可以在公布资料及(如适用)履行联交所施加的条件后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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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长时间停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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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时间停牌公司」指停牌三个月或以上的公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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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大部分的个案中,公司起初停牌,是因为未有公布内幕消息或其他重大发展(如被监管机构调查)又或未能在限期前刊发财务业绩。这些公司会继续停牌直至引致停牌的事宜得到澄清,或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或业务停止运作而成为《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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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是出现严重财政困难及/或已停止或剩余少量业务运作的公司,它们未能符合《上市规则》1规定维持足够资产或业务运作,因此其股份不得继续买卖。这些公司会进入三个阶段(GEM公司则为一个阶段)的除牌程序2,每个阶段最短六个月,其间公司可提交复牌建议。联交所会监察有关情况的发展,并在每个期限结束时,决定有关公司是否应当进入程序的下一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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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必须提交复牌建议予联交所审批,以恢复其股份交易。有关建议必须清楚合理、条理清晰并载有充足细节(包括业务发展的预测及未来计划),联交所方可加以评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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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复牌建议通常涉及重启及/或收购业务。《上市规则》对复牌建议没有既定的准则,但公司必须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 1,且必须为实质业务,业务模式为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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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可在除牌阶段中的任何时候提交复牌建议。每个阶段结束时,若没有可行的建议,联交所会宣布该公司进入除牌程序下一阶段,若有关公司已处于最后阶段,则其上市地位将予取消。公司可寻求覆核联交所将其置于除牌程序下一阶段或除牌的决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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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些公司被发现涉及若干问题,例如正被监管机构调查、涉及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以致必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停牌,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资讯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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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而言,公司若能解决及已向市场公布导致其停牌的问题,便可申请复牌。复牌建议一般需要解决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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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就该等公司,《上市规则》没有既定的除牌程序。若管理层不愿意采取行动解决有关事宜,或若所涉嫌的欺诈活动乃管理层/控股股东的作为,联交所可继续将该公司停牌甚至除牌。根据《上市规则》,若有关公司不再适合上市6或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公司并无采取适当行动恢复其上市地位7,联交所可将其除牌。联交所作出决定时会顾及股东及投资大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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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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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长时间停牌公司也须按《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规定适时发布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营运的重大发展及任何内幕消息。此外,长时间停牌公司须发布有关其复牌条件的资料,以及定期向市场提供其履行复牌条件的进展或股票除牌的最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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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交所现时每月在「披露易」网站刊发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报告8,概述该等公司的停牌状况。联交所在日常监察上市公司活动时,会跟进长时间停牌公司的披露情况,以及要求它们向市场披露有关其业务的最新重大资料及复牌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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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对《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提交复牌建议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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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证明其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的规定以及对其施加的其他复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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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复牌建议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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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一般只余少量业务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且陷入严峻财政困境。它们的复牌建议可能涉及「白武士」注资挽救该公司及提供资金购入资产或业务,或重新启动现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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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复牌建议须证明《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拥有可行及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符合《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的规定。虽然《上市规则》并无量化准则,但有关业务必须为实质,业务模式必须为可行及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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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我们作出评核时会考虑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业务性质及规模、业务模式、竞争优势及未来计划,以及其业务表现及财政状况(例如:资产及资金的盈利能力及充裕程度)。提供所有相关资料证明其可以复牌是公司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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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反收购规则9规管借壳上市交易,藉以防止公司规避新上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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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的复牌建议可能涉及收购新业务以提升其营运规模及财务状况。由于这些公司一般只余少量营运及资产,涉及的收购对它们来说将属非常重大,很可能触发反收购规则。 |
21. |
反收购规则的应用指引载于指引信HKEX-GL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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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若构成反收购,《第17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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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复牌建议一般涉及发行大量证券集资,以支付业务收购、偿还债项及/或应付未来营运。因此《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将被大幅摊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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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联交所评估复牌建议时,会考虑建议对少数股东带来的利益。若个案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遭严重摊薄,联交所将对此持负面态度,因这些少数股东从中获得的利益将会是微不足道。在该等情况下,联交所会要求《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公司解决严重摊薄事宜,例如:让少数股东享有优先认购证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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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联交所或会因应个别情况对个别《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施加其他复牌条件。不少《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一般也会被发现涉及其他事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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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此外,公司亦须证明其已遵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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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复牌建议的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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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应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除牌阶段结束前 10 个营业日呈交复牌建议予联交所。这是为了让联交所有充足时间评估建议。若公司太迟呈交建议,该公司需承担建议不符合联交所的规定及上市地位被取消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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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若联交所准许《第 17 项应用指引》涵盖的公司进行其复牌建议,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要求该公司在某个合理时间内完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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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若公司未有在限期前完成建议,或建议不论何故未能实现,联交所会宣布该公司进入除牌程序的下一阶段,若公司已在最后阶段,则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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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复牌建议必须清楚、合理及条理清晰,以及应载有充足资料,以便联交所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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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呈交予联交所的复牌建议,应为大致完备的最后定稿,建议预计进行的交易及安排的主要条款须附有已签署的合约。建议只附有合作备忘录,而条款未落实,一般是不会被接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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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议应随附已大致接近定稿的相关通函拟稿(若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毋须刊发通函,则为公告拟稿)。除按相关《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外,通函亦应载有以下资料以便联交所评核重组后/经扩大后集团的业务的可行性及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公司少数股东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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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此外,复牌建议亦应载有能证明公司在复牌前已履行其他复牌条件的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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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非真实或呈交资料不足及不可信的复牌建议会遭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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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给公司(因重大问题而停牌)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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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上市公司或会面对一些显示集团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事件。以下是一些例子: 个案 1
个案 2
个案 3
个案 4
个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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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就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即时调查事件,并评定公司是否须按《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履行披露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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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为保障投资者及维持有序的市场,若发生下列情况,有关公司须短暂停牌或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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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撤销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程序将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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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司董事会(包括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检讨有关事宜,并决定公司须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若个案涉及监管机构调查,董事会须确定调查的性质及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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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若事件牵涉或怀疑牵涉公司董事,董事会应考虑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避免审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此特别委员会亦应评定有关董事在内部审查及/或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能否履行集团职责及符合《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GEM规则》第 5.01 及 5.02条)15的规定。 |
41. |
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应考虑委聘独立专家协助审查相关事宜,特别是在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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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应研究审查或调查的结果、评估对集团的影响,以及确保公司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处理监管机构的关注事宜。 |
43. |
复牌前,公司应证明并令联交所确信其已处理所有重要事宜,例如公司应证明: |
44. |
在个案 5,有关调查是针对若干特定事宜或交易所涉及的董事,而并无显示集团内有任何虚假账目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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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联交所明白很多个案的情况都较为复杂,公司需要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及解决有关事宜。然而,为维持上市证券在公平市场上持续交易,公司应避免停牌过久,免得投资者无法参与市场交易而妨碍市场正常运作。 |
46. |
上市公司停牌后应尽快向联交所呈交实质计划,证明其如何解决有关事宜及履行复牌条件,并列出主要工作进度的预计时间表。若有关公司不再适合上市,或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公司并无采取适当行动以复牌,联交所可将其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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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板规则》第 13.24 条(《GEM规则》第 17.26 条)要求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 有关程序载于《主板规则》第 17 项应用指引(《GEM规则》第 9.15 条)。
3 有关覆核程序请参阅《主板规则》第 2B 章(《GEM规则》第 4 章)。
4 譬如: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可能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联交所会将个案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可采取若干法律行动,保障股东。
5 见《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GEM规则》第 5.01 及 5.02 条)
6 见《主板规则》第 6.01 及 6.10 条(《GEM规则》第 9.01 及 9.15 条)
7 见《主板规则》第 6.04 条(《GEM规则》第 9.14 条)
8 主板: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mb_c.pdf;
GEM: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gem_c.pdf
9 《主板规则》第 14.06B条(《GEM规则》第19.06B条)将「反收购行动」定义为某项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联交所意见,具有达致将已收购及/或拟收购资产上市及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该条附注一列出联交所在应用原则为本测试时一般会考虑的因素,该条附注二载有适用于两种特定反收购形式的明确测试。
10 见《主板规则》第 14.54 条(《GEM规则》第 19.54 条)
11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若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该公司将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2 根据《主板规则》第 14.62(2)及(3)条(《GEM规则》第 19.62(2)及(3)条),公司须呈交溢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连同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发出的「信心保证书」拟稿。
13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10A 条(《GEM规则》第 17.11A 条),公司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主板规则》第 13.09 条(《GEM规则》第 17.10 条)迅速公布任何内幕消息,即须短暂停牌或停牌。
14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即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5 《上市规则》订明,每名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及为适当目的行事。
2 有关程序载于《主板规则》第 17 项应用指引(《GEM规则》第 9.15 条)。
3 有关覆核程序请参阅《主板规则》第 2B 章(《GEM规则》第 4 章)。
4 譬如:若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可能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利益的方式进行,联交所会将个案转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可采取若干法律行动,保障股东。
5 见《主板规则》第 3.08 及 3.09 条(《GEM规则》第 5.01 及 5.02 条)
6 见《主板规则》第 6.01 及 6.10 条(《GEM规则》第 9.01 及 9.15 条)
7 见《主板规则》第 6.04 条(《GEM规则》第 9.14 条)
8 主板: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mb_c.pdf;
GEM:
https://www2.hkexnews.hk/-/media/HKEXnews/Homepage/Exchange-Reports/Prolonged-Suspension-Status-Report/psuspenrep_gem_c.pdf
9 《主板规则》第 14.06B条(《GEM规则》第19.06B条)将「反收购行动」定义为某项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联交所意见,具有达致将已收购及/或拟收购资产上市及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意图。该条附注一列出联交所在应用原则为本测试时一般会考虑的因素,该条附注二载有适用于两种特定反收购形式的明确测试。
10 见《主板规则》第 14.54 条(《GEM规则》第 19.54 条)
11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若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该公司将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2 根据《主板规则》第 14.62(2)及(3)条(《GEM规则》第 19.62(2)及(3)条),公司须呈交溢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连同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发出的「信心保证书」拟稿。
13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10A 条(《GEM规则》第 17.11A 条),公司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主板规则》第 13.09 条(《GEM规则》第 17.10 条)迅速公布任何内幕消息,即须短暂停牌或停牌。
14 根据《主板规则》第 13.50 条,公司未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财务资料,即须停牌,直至该公司发表了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GEM公司另请参阅上市决策 LD53-3 (2006)的指引。)
15 《上市规则》订明,每名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及为适当目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