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47-13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47-13 (于 2013 年 1 月刊发)
重要提示:本函不淩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HKEx-GL47-13 (于 2013 年 1 月刊发)
主题 | 第18章的持续责任要求 |
上市规则及规定 |
《主板规则》第18.14至18.18条 《创业板规则》第18A.14至18A.18条 |
重要提示:本函不淩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A. |
背景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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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函为矿业公司以及公开披露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的上市发行人 (「第 18.15条所述公司」) 提供指引,以协助它们更妥善地去履行《主板规则》第 18 章(《创业板规则》第 18A 章) 的持续责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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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修订的《主板规则》第 18 章 (《创业板规则》第 18A 章) 已于 2010 年 6 月 3日生效。自规则修订后,交易所透过审阅矿业公司及第 18.15 条所述公司在年报中按规则披露的特定资料,以检视第 18 章的施行情况。联交所发现若干披露范围可作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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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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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 18 章就矿业公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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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下是《主板规则》第 18 章内持续责任规定的节录条文:
持续责任
报告内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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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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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板规则》第 18 章施行持续责任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投资者能就从事勘探及生产天然资源公司获取重要、相关及可靠的资料。以下披露指引并非涵盖所有需要作出披露的资料,上市发行人应评估本身情况,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额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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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交所预期,矿业公司及第 18.15 条所述公司在按照《主板规则》第 18 章的规定编备年报及中期报告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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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中期报告及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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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勘探、发展及开采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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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关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矿业勘探、发展及开采生产活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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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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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关支出的概要不应仅限于营运支出,即那些于期内直接列入损益表的支出。矿业公司亦应披露其资本开支,相关资本开支可能远大于营运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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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见的支出包括开采成本、加工成本、运输开支、付予政府的专利费或其他费用,以及财务支出。矿业公司应按本身状况考虑披露其支出明细,从而提供更有意义的资料予其股东,以及提升公司活动的透明度 (例如:分别列明开采活动及加工活动所衍生的薪酬开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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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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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源量及╱或储量的年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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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而言,《主板规则》第 18.15 至 18.18 条规定,矿业公司及第 18.15 条所述公司须在其年报中以表格形式提供其更新资源量及╱或储量,并以令人容易明白的方式呈示相关资料。另外,它应披露所有假设。如果假设与其以往披露的估算相比有任何重大变更,它亦应披露其该等变更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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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业公司载列一个有关资源量及╱或储量估算变更原因的讨论,亦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资料。例如:载列地质学上置信程度的变更、新钻探洞孔的资料、于期内所开采的天然资源量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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