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109-20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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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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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函为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就《上市规则》下的持续责任提供指引。本函反映了联交所于2009年11月23日致发行人的函件中的相关指引(已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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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背景及相关《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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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管在香港公开发售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权力,是來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之认可,以及证监会多项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证监会是监察集体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其认可条件及适用守则的机关。本所在集体投资计划的规管上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维持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以供投资者买卖集体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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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项集体投资计划均须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以《上市规则》附錄七G部指定的形式拟定),承諾遵守适用于它们的多项持续责任以作为该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上市条件。据此上市协议,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持续责任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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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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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見及此,一般來說,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规则》只有以下章节: - 第一章 - 第二章(第 2.07A、2.07B、2.09至 2.11、2.15至 2.17条除外) - 第二A章 - 第二 B章 - 第六章(第 6.11至 6.16条除外) - 第二十章 - 第一项应用指引 - 第八项应用指引 - 第十一项应用指引 - 附錄五 C3表格 - 附錄七 G - 附錄八 - 附錄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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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过,《上市规则》并不涵盖所有情况,在适当情况下,本所可能会豁免、修订或不强制要求遵守某些《上市规则》的规定,又或增设规定,以切合个案中个别情况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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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所和证监会已联合发布《致证监会认可交易所买卖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于2018年12月17日修订)(见附录)。该通函旨在协助认可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管理公司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和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协议内的披露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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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只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