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105-19

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105-19 (2019年10月)


事宜
 
有关大规模发行证券的指引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14.06D条

《GEM规则》第19.06D条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驾《上市规则》的规定,亦不取代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若本函与《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规则》为准。有关《上市规则》或本函的诠释,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部查询。

I. 背景及目的
 
1. 本函对《上市规则》第14.06D条如何应用于上市发行人大规模发行证券的情况提供指引。
 
2. 近年借壳上市盛行,上市地位价值大升,市场频见投资者购入上市发行人控制权以取得其上市平台(而非相关业务)以期最终借壳上市。特别是有部分发行人拟向新投资者大规模发行证券,意图利用注入的资金开展与原有业务无关的新业务。该等投资者实际上是通过上市发行人将原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上市。于2015年12月,联交所刊发了指引信GL84-15《有关现金资产公司规则的指引》1,以限制这些大规模发行证券的行为。
 
3. 联交所近期修订了《上市规则》(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旨在解决借壳上市以及壳股活动等问题,其中包括将指引信GL84-15 所载的惯例编纳成规,纳入为《上市规则》第14.06D条。本指引信将取代GL84-15。
 
4. 本函提述的所有《上市规则》均指《主板规则》。由于《GEM规则》第19.06D条与《主板规则》第14.06D条相同,本函所载指引同样适用于GEM发行人。
 
II. 相关上市规则
 
5. 《上市规则》第14.06D条订明:

「如上市发行人拟大规模发行新证券(包括任何股份、权证、期权或可换股证券)换取现金以收购及/或开展新业务,而该证券发行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是规避新上市规定及达致该新业务上市的方法,本交易所可拒绝批准该等将发行股份上市。

附注: 本规则属反规避条文,旨在防止规避新上市规定。本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发行人提出大规模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参照上文第14.06B条附注1(e)所述因素),而集资所得乃用作收购及/或开展的新业务规模,预计远较其现有主营业务庞大;这类发行建议的作用无非是要让原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得以上市。」
 
III. 指引
 
6. 《上市规则》第14.06D条是反规避条文,旨在防止发行人通过大规模股本集资规避新上市规定。联交所应用此条规则时所针对的,是为利便投资者收购发行人的控制权,从而将原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上市而进行的大规模集资活动。

《上市规则》第14.06D条的应用
 
7. 《上市规则》第14.06D条是有针对性的测试,按发行人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予以评估。评估时并非只根据发行人所提出的股本集资规模大小,其他因素同样一并考虑,如发行人集资前业务性质和规模、财务状况、业务计划及所得款项拟定用途,以至有否或会否造成发行人控制权或实质控制权出现任何变动等等2
 
8. 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的股本集资通常都属《上市规则》第14.06D条的应用范围:

(a) 集资金额相对发行人而言非常巨大,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需求毫无(或只有极小)关连。
 
(b) 大部分集资金额将用于开拓及/或收购新业务,而这些业务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毫无(或只有极小)关连。以上亦包括发行人于建议集资之前不久才开展的新业务的情况(例如取得放债牌照,或收购了一小型放债公司)。
 
(c) 发行人运用集资活动筹得的资金经营新业务,而这些新业务的规模将会远远大于原有的业务。
 
(d) 有关投资者会透过认购发行人的证券而取得其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得上市平台将新业务上市。新业务因缺乏往绩纪录而属不适合上市,故此举构成规避新上市规定。
 

下文第IV部分载有两个例子。

其他注意事项
 
9. 《上市规则》第14.06D条并不是要限制发行人集资进行合理的业务扩张或多元化发展。作为一般指引,若发行人发行证券后其资产中的现金(计及集资所得资金3)少于其总资产的半数,该条文一般不会应用于有关证券发行。然而,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日后任何的集资、收购或其他公司行动,连同现在进行的集资活动一起考虑时,构成将不适合上市的新业务上市又或规避新上市规定的手段,联交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酌情对该等未来安排施加额外规定或条件。
 
10. 此外,联交所理解从事轻资产业务的发行人(例如,属新经济行业的科技公司)进行集资后,其现金资产比率或许会超过50%。如上文第7段所述,联交所厘定发行人拟进行的股本集资是否意图规避新上市规定时,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评估并非单纯地分析发行人现金资产比率。
 
11. 为免生疑问,对于使用所筹得资金收购新业务的发行人,联交所可能会引用反收购行动规则(《上市规则》第14.06B条)。倘若发行人的股本集资活动不属《上市规则》第14.06D条的范围(例如发行人集资后的控制权或实质控制权没有变动),但其后使用所筹得资金进行收购根据第14.06B条项下的原则为本测试却构成试图规避新上市规定,反收购行动规则将可能适用。 

谘询联交所
 
12. 有意进行大规模股本集资的上市发行人,宜尽早与联交所联系,就其个别情况如何应用《上市规则》第14.06D条寻求指引。
 
IV. 例子
 
13. 在下列两个例子中,联交所均认为《上市规则》第14.06D条适用于建议证券发行。
 
例子1
 
14.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业务,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录得收入约6,000万港元,净亏损约2,000万港元,其资产总值约1亿港元。
 
15. 建议认购事项:甲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向认购人发行受限制可换股债券4筹集合共4亿港元:

认购完成后,该公司超过85%资产是现金。大部分认购所得款项将用于发展新手机游戏业务。
 
假设债券获悉数转换,转换股份约为该公司现时已发行股份4倍,届时主要认购人所持股份,将占该公司经转换股份扩大后的股数超过60%。
 
主要认购人为一位企业家。
 
16. 紧接在签署认购协议后,甲公司完成收购一家从事手机游戏分销及推广的新成立公司。计及这项交易,于认购完成后,甲公司的现金将占其总资产65%。
 
17. 联交所的分析:联交所认为《上市规则》第14.06D条将适用于建议认购,理由如下:

(a) 根据建议,认购金额对该公司而言相当巨大,认购完成后现金将占该公司总资产65%。该公司的绝大部份资产为现金。
 
(b) 认购属将不适合上市的新业务上市的手段:

该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从事服装业务,签署认购协议后才收购了从事手机游戏业务的公司。
 
认购金额对该公司而言相当巨大,但与该公司现有的服装业务毫无关连,且完全不成比例。所得款项将用于发展及经营全新手机游戏业务,于认购完成后,手机游戏业务相对该公司现有业务将成为重要业务。
 
该公司实际上将是认购人的上市工具,认购人透过受限制可换股债券将会获得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发展及经营并无往绩纪录且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手机游戏业务。
 
例子 2
 
18. 乙公司主要从事玩具制造业务,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录得收入约2亿港元,亏损3,800万港元,其资产总值约5亿港元。
 
19. 两个月前,乙公司在香港获得放贷人牌照,并开展放贷业务。
 
20. 建议认购事项:乙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向认购人发行股份集资10亿港元:

认购完成后,该公司资产总值中约75%将会是现金。大部分认购所得款项将用于发展放贷业务。乙公司并签署了贷款协议,向若干独立第三方提供合共9亿港元的财政资助,但该等贷款协议均受限于认购完成。
 
认购人将持有乙公司经新股份扩大后的股数约55%。
 
主要认购人为一家放贷公司。
 
21. 联交所的分析:联交所认为《上市规则》第14.06D条将适用于建议认购,理由如下:

(a) 认购金额对该公司而言相当巨大,且认购完成后现金将占该公司总资产的75%。乙公司的绝大部份资产为现金。
 
(b) 认购属将不适合上市的新业务上市的手段:

乙公司一直从事玩具制造业务。放贷业务在认购事项协定前不久才开始,对乙公司而言属全新业务。
 
认购金额对乙公司而言相当巨大,但与乙公司原有的玩具业务毫无关连,且完全不成比例。所得款项将用于发展及经营放贷业务,于认购完成后,放贷业务相对该公司现有业务将成为重要业务。
 
乙公司实际上将是认购人的上市工具,认购人将会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发展及经营并无往绩纪录且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放贷业务。
 
22. 虽然乙公司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贷款协议),确保大部分认购所得款项在认购完成后不久将被使用,但是这无法释除市场对公司将新业务借壳上市以规避新上市规定的疑虑。上述所得款项在按《上市规则》第14.06D条计算现金资产比率时将计算在内。

1 《上市规则》第14.8214.84条。
2 进行评估时,联交所会考虑到发行人控股股东有否转变,或对发行人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一最大主要股东是否有任何转变(如董事会及/或高层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转变等因素所示)。若个案涉及向投资者发行受限制可换股证券,联交所会考虑有关发行实际上是否为了让投资者实质上「控制」发行人。详见《上市规则》第14.06B条附注1(e)及指引信GL104-19第19至25段。
3 包括任何准备作特定用途(不论是按照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还是其他承诺)的资金款项
4 指附有限制换股机制以免触发《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所指控制权变动的可换股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