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2

薪酬委员会在职权范围方面应作为最低限度包括:
 
(a) 就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 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i) 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