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44

为进一步增订附录D1B,在第4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44和47段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44.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于刊发上市文件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及该等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6、10、11、12、14及17段所述的资料;
 
(2)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如无此项附带条件,则须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3)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4)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5)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45.[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6.[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7.[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48.[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9.[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50.[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