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订附录D1B,在第43段之下及附注之上加入以下的新标题及第44和47段新段: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44. |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于刊发上市文件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
| (1) | 有关该等证券及该等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6、10、11、12、14及17段所述的资料; | (2) | 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份)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如无此项附带条件,则须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 (3) | 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经认可的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 (4) | 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 (5) | 有关下述每一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资料: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将占发行人现时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或以上的股东;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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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46.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47. |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
48.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49.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50.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