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7

如中国发行人的授权代表预期会经常不在香港,则其或其按照《上市规则》第3.06(2)条委任的替任人(须是获授权可代表中国发行人发言的人士),必须是本交易所随时能通过他们提供的住宅及办公室电话号码,以及图文传真号码(如有)所能联络到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