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

如发行人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以及发行人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则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公布以下资料:

(1) 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发行人对联属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额、发行人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资本承诺的款额,以及发行人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款额;
 
(2) 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以及抵押品(如有);
 
(3) 承诺注入资本的资金来源;及
 
(4) 联属公司由发行人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