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发售证券予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则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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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条规则中的“重复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s) 是指同一人作出超过一项申请;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发售总数的100%;又或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任何一个按第十八项应用指引规定所划分的股份发售组别中可予发售总数的100%。就此等规则而言,任何组别中可予发售的股份数目是指该组别在按第十八项应用指引规定而采取任何回补机制前的初订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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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确保证券发售包括下述的条款及条件(并在上市文件及(如适用)申请渠道作出披露),即各申请人作出申请时,已保证:
(i) |
(如有关申请为其本人利益作出)他本人、他的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概无为他的利益作出其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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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有关申请由他以代理人身份为另一人士的利益作出)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该位人士或为该位人士的利益、或该位人士本身、或该位人士的其他代理人概无作出其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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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如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其他人士提出申请,则他只为该位人士作出一套认购指示并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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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渠道须包括下列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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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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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以受益人身份只能作出一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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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申请渠道须包括以下声明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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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吾等谨此声明,是项申请为本人╱吾等作出及拟作出之唯一申请,亦为本人╱吾等就本人╱吾等之利益、或本人╱吾等所代表人士之利益而作出的唯一申请。本人╱吾等明白发行人将会倚赖本声明╱陈述,以决定是否就是项申请配发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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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渠道亦须载有规定,即倘若一家除买卖股份以外并不从事任何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作出认购申请,而有一名人士可对该公司行使法定控制权,则该项申请将被视作为该名人士利益作出的认购申请。
附注: |
就《上市规则》第10.09 (1)条而言,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在采取该规则所要求的合理步骤后,将有权倚赖申请人所作出的声明╱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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