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A
问: 按《上市规则》修订,资本市场中介人(包括整体协调人)的书面委聘协议中订明的定额费用,其后可否修改(例如以补充协议方式)?是否须就该等修改通知联交所? 答: 如拟对原有费用架构作出的任何修改有可能导致违反《上市规则》/《操守准则》,发行人须在作出修改前尽早谘询监管机构。 如先前提交有关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包括整体协调人)费用安排的资料(包括以下各项)有任何重大修改,发行人亦须根据《上市规则》第9.11A条(《GEM规则》第12.26AA条)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联交所并提供最新资料及作出修改的理由:
如监管机构得知费用安排有重大改动,其将个别评估有关改动,考量因素包括改动的规模及背后原因等,并且(视乎情况)可能会作出查询,以评估对所涉及的资本市场中介人来说其原有奖励安排是否有根本性的改动(例如向某些现有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锐减,导致整体费用的很大部分变成分配给数名在稍后阶段才委任的资本市场中介人),以及这些改动是否应被视为新的委聘安排。举例来说,若发行人是因应(其中包括)以下情况而其后对费用作出重大调整,均属合理:(a) 有整体协调人辞任,故须重新分配费用;及(b)发售规模大幅缩减,须就修改费用安排进行商业磋商。 整体协调人应以书面文件记录更改任何费用安排的原因,并将文件保存在内部纪录中。 常问问题077-2022,编号10C.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 第3A.34条、 第3A.36条、 第 9.11(23a) 条(附注2)、 第9.11A条 、 附录一A部第3B段、 附录一E部第3B段 /《GEM上市规则》第6A.41条、第6A.43条、第12.23AA条 (附注2)、第12.26AA条、附录一A部第3B段 于04/08/2022刊登 问: 于呈交上市申请时提交的申请版本,是否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一A/一E第3B段(《GEM规则》附录一A第3B段)的披露规定(即(1)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总费用(以建议集资总额的某个百分率列示)及(2)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 答: 由于提交以供审阅的申请版本应该都是大致完备(惟发售相关资料及《上市规则》第9.03(3)条(《GEM规则》第12.09(1)条)所述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见指引信HKEX-GL56-13附注8),若相关费用已厘定,申请版本须载有《上市规则》附录一A/一E第3B段(《GEM规则》附录一A第3B段)要求披露的资料。但由于相关费用是以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的某个百分比呈列,申请版本的刊发版本必须遮盖相关资料。 如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一A/一E第3B段(《GEM规则》附录一A第3B段)须在招股章程披露的任何资料是按酌情费用(如有)将获悉数支付的基准计算及/或呈列,则亦须清楚说明有关基准。 常问问题077-2022,编号11A.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 附录一A部第3B段、附录一E部第3B段 /《GEM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3B段 于04/08/2022刊登 问: 有关新上市配售中须向银团成员支付的费用,新申请人须在招股章程中披露哪些资料?例如,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整体协调人)之间的费用分摊是否需要在招股章程中披露? 答: 就新上市配售而言,招股章程须至少披露(i)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某个百分率(附注1)列示)及(ii)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附注2)。已经或应该向每名银团成员支付的费用的实际金额则毋须于招股章程披露。 银团成员之间的费用分摊毋须于招股章程中披露。
因应每份上市申请的具体情况,如联交所认为相关新申请人需要作进一步披露,以便准投资者可对该新申请人及其新上市作出知情评估,则联交所可能要求披露相关资料。 附注:
常问问题077-2022,编号1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一A部第3B段、附录一E部第3B段 /《GEM规则》附录一A部第3B段 于22/04/2022刊登(于04/08/2022更新) 问: 若并无股份面值或法定股本,发行人如何在上市文件或上市申请表格中遵守规定披露股份面值及法定股本? 答: 上市文件或申请表格须披露发行人并无法定股本及/或其股份并无面值,并转而披露其股本架构,比如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包括已缴足及尚未缴足的股份。 问: 新《公司条例》生效后,此等条文中对香港注册发行人的「缴足 」及「 未缴足」股份的含义可会有任何变更? 答: 有的。新《公司条例》生效后,「缴足 」将指获发行股份的股东已按协定支付此等股份须予支付的全部代价(即发行价)(而非如现行《公司条例》所指股东已支付此等股份的全部面值),「未缴足」则指尚未支付全部发行价。 常问问题系列 26,编号 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7.28条、第8.11条、第8.13条、第10.06(1)(a)(i)条;附录一A (第15(2)(d)、 23(1) 及26段);附录一B (第22(1) 及24段);附录一C (第34段);附录一E (第23(1)、26 及49(2)(d)段);附录一F(第18(1) 及20段);附录二A(第4(3)段);附录五表格 /《GEM上市规则》第10.45条、第11.25条、第11.27条、第13.07(1)条;附录一A (第23(1)及26段);附录一B(第22(1) 及24段);附录一C(第34段);附录二A(第4(3)段);附录五表格 于21/02/2014刊登 (于01/01/2022更新)
答: 否。不过,发行人须披露所有相关假设及选用DCF作为估值方法的原因。 答:
常问问题 053-201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01、4.18、14.68(2)(a)(i)条、附录一A部第35段、附录一C部第42(2)段、附录一E部第35段、附录十六第45(7)及46(8)段/ 《GEM上市规则》第1.01、7.22、18.50(8)、18.64、18.76、19.68(2)(a)(i)条、附录一A部第35段、附录一C部第42(2)段 于01/03/2019刊登 问: 有上市申请人董事处身于被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中而法律禁止任何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该董事如何确保上市文件遵守附录一A第41(1)段有关披露所有「股东所需要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胜任能力和品格的其他资料」的规定? 答: 该董事及保荐人需评估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是否与董事胜任能力和品格相关,并寻求有关监管机构或当局的同意向交易所披露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的详情,让交易所评估按《上市规则》而言其是否适合担任上市申请人董事。 若董事无法取得相关同意,或交易所认为(在该董事作出机密披露之后)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令人对其胜任能力或品格产生重大疑虑,则上市文件将无法符合附录一A第41(1)段的规定。 申请人可向联交所递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就上述事宜寻求非正式及机密指引。 常问问题系列 1,编号 20A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8)条、附录一A 第41(1)段、附录五表格B/H/I第2段 / 《GEM上市规则》第12.26(9)条、附录一A第41(1)段、附录六表格A/ B/C第2段 于08/05/2015刊登(于2020年2月更新) 问: 展示文件应于何处登载?登载多久? 在规定的展示期限届满后,这些文件如何从相关网站删除? 答: 发行人应在香港交易所网站(通过电子登载系统在新增的标题类别「展示文件」下)及发行人的网站登载展示文件。 对于只为符合交易披露责任而刊发的文件,发行人登载这些文件的时间须如《上市规则》所规定(即与现行《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展示文件实体版本的时间相同)。 为符合持续披露责任而刊发的文件(例如公司组织章程文件、经审核财务资料及过往的交易通函),应持续在网上登载,但上市文件应在网上登载多久并无时限规定。(注:这些文件现时已持续在网上登载。发行人毋须为符合任何有关交易披露责任而重新登载,因为该等责任将于《上市规则》修订后被删除。) 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何相关展示期届满后,发行人应自行从电子登载系统删除相关文件,亦可同时从其网站删除,但如相关展示期未届满则不得删除。 联交所不会自动在相关展示期届满后将展示文件从电子登载系统删除。 常问问题系列不适用,编号 075-202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4.14条、第5.01B(1)(b)条、第5.02B(2)(b)条、第14.66(10)条、第14.67A(2)(b)(viii) 条、第14A.70(13)条、第15A.21(4)条、第17.02(2)条、第19.10(5)(e)和(6)条、第19A.27(4)条、第19A.50条、第19C.10B条、第29.09条、第29.10条、第36.08(3)条、附录一A 第53段、附录一B第43段、附录一C 第54段、附录一D 第27段、附录一E 第76段、附录一F 第66段、附录四 第9(b)段、附录七H第5段和15段、附录二十四/ 《GEM上市规则》第7.18条、第8.01B(1)(b)条、第8.02B(2)(b)条、第19.66(11)条、第19.67A(2)条、第20.68(13)条、第23.02(2)条、第24.09(2)、(3)、(5)(a),(e)和(6)条、第25.20(4)条、第25.37条、第32.05(3)条、第35.10条、第35.11条、附录一A第52段、附录一B第42段、附录一C第53段、附录四第9段、附录十七 于18/06/2021刊登 (于01/01/2022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