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上 市 上 市 申 请 进 度 报 告
上 市 申 请 进 度 报 告

更新日期 : 2008年10月31日

创业板

已接受之上市申请 (1)
    a. 2008年10月 1
    b. 2008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5
 

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

    a. 2008年10月 0
    b. 2008年截至本报告日止 2
处理中之上市申请个案 (1) (于2008年10月31日)
  1. 处 理 中 (根 据 已 接 受 之 上 市 申 请 表 格)  
    a. 2008年1月1日以来接受之新上市申请 3
    b. 其他 0
c. 合计 3
  2. 已 获 上 市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批 准,但 仍 未 上 市  
    a. 2008年1月1日以来获批准之申请 0
    b. 其他 0
总计 3
没有进展之上市申请个案(2) (由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1. 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
    a. 申请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但在申请有效期内没有上市 1
    b. 其他 1
  2. 申请被拒 1
  3. 自行撤回申请 2
合计 5
  4. 重新申请 (3) (2)
总计
3
新上市公司数目(4) (由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

 主板及创业板

发出的首次意见函(5)
  a. 2008年10月

5

  b. 由收到上市申请至发出首次意见函的平均所需日数 (6)

18

向拟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或其顾问发出关于《上市规则》的指引  
  a. 2008年10月

3

  b. 由收到有关要求至发出书面回覆的平均所需日数(6)

13

     
(1) 包括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

 

(2) 包括于六个月内未获批准、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或重新申请)
(3)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4)

 

包括十三家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的公司,但不包括 7只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章上市的投资工具,以及一宗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5)

 

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科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

 

(6) 有关统计采用的数据只包括本月内所发的首次意见函/书面回覆。而有关平均所需日数的计算则没有扣除非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