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公布有关主板发行人刊发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后停牌的经修订政策
新旧停牌政策的对照表
现行安排
由2008年3月10日起生效的安排
若主板发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刊发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其股份须在早市时段停牌。
若主板发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刊发股价敏感资料公告,其证券毋须停牌。
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1时30分期间,只可刊发初步财务业绩公告、停牌公告及若干不含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
主板及创业板的发行人可在交易日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刊发任何公告。
若发行人在午休时段刊发公告,其证券亦毋须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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