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架构与规则
规则与指引
有关上市规则及规则修订之补充文件

本文件以英文本及中文译本刊发。如中文译本的字义或词义与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为准。

有关公告须由交易所预先审阅的规定及选择标题类别的指引 (2007年6月更新)

关于本指引的说明

我们编制本指引,是为了协助上市发行人履行其于《上市规则》下的若干持续责任。本指引旨在:

  1. 确定个别公告是否须根据《上市规则》呈交本交易所预先审阅,并提供相互参照的有关规定; 以及
  2. 确定特定公告通常使用的标题类别。

预先审阅的要求

使用本指引的人士应注意:本指引对有关事宜及/或交易所提供的陈述说明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此等陈述乃摘录自《上市规则》及香港市场常见的其他公告的范例,部分此等其他公告的陈述本身源自《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发行人须就某事项发出通函的责任。此外,在本指引提供的陈述中,可能不只一项陈述适用于某公告的有关事宜。

《上市规则》特别规定上市发行人就若干事宜及/或交易发出文件之前,须先呈交文件初稿予本交易所审阅及提供意见。除此等特定的情况外,对于在《上市规则》内并没有严格规定须由交易所预先审阅的公告,上市科亦可要求发行人在其发出公告之前呈交有关公告予上市科审阅,并可向发行人表示,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公告再无其他意见,否则不得予以刊发。一般来说,上市科会在下列情况下提出要求:

  1. 有关公告是因应某些事宜或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规例或《上市规则》的查询及疑问而发出;
  2. 有关公告涉及不寻常或以往不曾遇过的问题;或
  3. 上市发行人正就《上市规则》内若干条文寻求本交易所的指引,或正要求修订或豁免遵守该等条文。

在此等情况下,上市科会通知上市发行人其已决定对将予发表的公告进行审阅,并说明作此决定的原因。

选择标题类别

请注意:本指引中所列根据某项上市规则而发出的公告应选用的标题,是那些通常可适用于该项上市规则的标题。然而,上市发行人有时可能需要选择额外的标题。当经由电子呈交系统提交供登载的公告时, 上市发行人应该尽量选择其认为适用于公告内容的标题,并且必须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4/<<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7所列标题名单中,选择所有可适用于该公告内容的标题。如果该公告是根据不同规则要求而发出,则须选择所有与该等规则要求有关的相关标题。上市发行人尤其需要考虑公告中有关内容/交易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09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如是,则必须选择"股价敏感资料"标题(除根据其他特定规则适用的标题之外)。为公告选择合适的标题时,请亦参考本指引附注5至8。

我们鼓励使用本指引的人士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假使本指引任何资料与我们不时修订及诠释的《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的条文为准。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征询有关上市事宜的意见。如对《上市规则》有任何疑问,我们鼓励上述人士尽早向上市科征询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