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服务
保荐人

引言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这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

政策发展

2004年10月1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除了2004年10月19日新闻稿所载的若干过渡安排外,有关规则修订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处理,其中包括:

  • 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 (称为「合规顾问」);
  • 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
  • 保荐人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 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
  • 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其他资料

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新闻稿载于以下网页:http://www.hkex.com.hk/news/hkexnews/2004.htm。《总结报告》则载于以下网页: http://www.hkex.com.hk/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htm (英文版)及 http://www.hkex.com.hk/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_c.htm (中文版)。而有关规则修订载于以下网页:http://www.hkex.com.hk/rule/mbrule/mb_ruleupdate.htm (主板规则)(英文版) 及http://www.hkex.com.hk/rule/gemrule/gemrule_update.htm (创业板规则)(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