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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


更新日期: 2008年3月20日

第四章  投资须知

上市公司停牌、复牌及摘牌/退市


17.

虽然香港证券市场没有涨跌停板制,香港的上市公司会在交易时段中因股价波动而突然暂停交易吗?

18. 上市公司停牌后,何时可以复牌?

19.

上市公司就股价敏感性信息或根据《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发出公告后,是否可于随即的交易时段继续交易?

20. 

为何交易所不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况作出公布或评论?
21. 若投资者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22.

交易所会主动把上市公司停牌及除牌(内地称为「摘牌」)吗?

23. 如持有已更改公司名称或已从交易所除牌的香港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如上市公司已退市,怎样可以买卖其股份?

 

 

 

 

 

 

 

 

 

 

 

 

 

 

 



17.

虽然香港证券市场没有涨跌停板制,香港的上市公司会在交易时段中因股价波动而突然暂停交易吗?

香港证券市场没有涨跌停板制,但香港有一套就股价及成交量波动的市场监察机制。

若交易所察觉股份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又或报章出现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或买卖的报道,或市场出现有关传闻,为维持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所一般会联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则必须立即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上市公司须履行他们在《上市规则》中的持续责任,及时地披露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及确保这些资料能够公平发布。如上市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发展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股份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或该等异常波动的原因不涉及关于该公司的股价敏感性信息,有关公司须尽快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刊发公告说明该情况,有关公司毋须停牌。

然而,如情况需要,例如当发现或怀疑有关异动是由于该公司某些股价敏感消息泄露所致,上市公司则须发表经由董事会通过的声明,说明该公司所知悉可能导致其股份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波动的事项(包括任何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商议或讨论)。有关上市公司为获得充份时间去整理有关股价敏感性信息及发放相关公告,可能需要暂停其股份买卖,待发出公告后才恢复交易。此举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买卖该公司股份时均公平获得相关信息。

所谓「股价或成交量异动」,是当一家公司的股份价格及/或成交量在没有明显原因支持下而有不寻常的表现;例如大市下跌,但公司股价却大幅上升,又或者交投量突然大幅增加。至于股价或成交量的波幅多少才算是「异常」,交易所会参照有关股份的过往表现,或股份所属行业的其它股份表现,以及大市的整体情况等等来作考虑,但不会制定公开的指引。

所谓「股价敏感资料」,是指与上市公司有关、供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资料,或对公司股份交易可能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例如:在财务表现方面有利或不利的变化、集团重组、 重要交易、发行证券等)。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有责任按具体情况及其本身状况评估什么属其股价敏感性信息。就这方面,交易所编备了一份《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履行他们在《上市规则》中的责任。

 



18.

上市公司停牌后,何时可以复牌?

交易所一贯的政策是,如非必要,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尽可能持续交易;暂停交易只是处理潜在及实际出现的市场混乱情况的手段,即使情况属必须,停牌的时间亦应尽可能缩短。

当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时,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交易所亦会于上市公司停牌期间一直与公司保持联络,并会要求上市公司于复牌买卖前发出公告。有关公告需具备充足资料,以求达到该公司的股份在恢复交易后,有关交易可在一个公平及市场已广泛知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进行。

 



19.

上市公司就股价敏感性信息或根据《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发出公告后,是否可于随即的交易时段继续交易?

上市公司须履行他们在《上市规则》中的持续责任,及时地披露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及确保这些资料能够公平发布。交易停牌是处理潜在及实际出现的市场混乱情况的手段;例如当股价敏感资料未能公平发布,停牌可让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及给予投资者足够时间去了解有关之股价敏感资料。不过,停牌的时间应尽可能缩短。

上市公司若已发出公告,而该公告又涉及股价敏感性信息或属根据《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其交易或复牌安排如下:

  • 香港上市公司于早上6时至9 时刊发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后,其股份于上午交易时段可继续买卖而毋须停牌。
  • 上市公司于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可刊发任何类别公告,其股份于下午交易时段可继续买卖而毋须停牌。

投资者可时常留意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上的「最新公告」(www.hkexnews.hk) 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最新消息。

 



20.

为何交易所不就一些自行停牌公司的最新情况作出公布或评论?

交易所的责任是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但其本身不具调查权力,只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公司按规定披露有关资料。发布公司消息的责任在于上市公司本身,交易所不宜代上市公司公布有关该公司的资料。

当上市公司要求停牌时,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交易所亦会于上市公司停牌期间一直与公司保持联络,并会要求上市公司于复牌买卖前发出公告。有关公告需具备充足资料,以求达到在恢复交易后,有关股份可在一个公平及市场已广泛知悉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进行。因此,投资者应时常留意上市公司的公告。交易所不会就个别停牌公司的情况作出评论。

 



21.

若投资者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

在停牌期间的上市公司股票暂时不能在交易所买卖。投资者若持有停牌公司的股票,应密切留意上市公司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刊发的最新公告。若主板上市公司已停牌3个月或以上,投资者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及上市公司事宜」栏目查阅主板及创业板的「有关长时间停牌公司之报告」,以知悉有关上市公司的最新情况。

 



22.

交易所会主动把上市公司停牌及除牌(内地称为「摘牌」)吗?

交易所营运的是一个持续交易的市场,虽然一贯的政策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尽可能持续交易,但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交易所也可能会把公司停牌或除牌;这些情况包括:

  1. 发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 发行人证券的公众持股量不足;


  3. 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 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对主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已持续停牌一段很长时间,但并无采取足够行动争取复牌,则可能会导致除牌。交易所会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载的程序将在上述情况iii下长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停牌6个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关的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后,上市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将会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发行人在第三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

交易所亦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将主板公司除牌。如交易所认为主板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交易所将刊登公告,载明该公司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该公司证券的买卖。 如该公司未能于公告所载的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交易所可将其除牌。 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将被当作新上市申请处理。

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足够措施令证券复牌,交易所可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若交易所拟向长期停牌的创业板公司行使其除牌权力,交易所一般会给予创业板公司通知,要求有关公司需于某段时间(一般为6个月)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情。于所定期限届满时,交易所可发出通知即时取消有关公司的上市地位,或倘公司提交的建议令交易所满意,交易所或会行使其酌情权延长除牌期限,而创业板公司须于限期内补救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的事情。

无论是主板公司或创业板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及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除外),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公司不会被交易所视为适合上市,交易所会将其停牌。在停牌期间,如该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交易所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在任何交易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交易所均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资格。

 



23.

如持有已更改公司名称或已从交易所除牌的香港公司的股票,应如何处理?如上市公司已退市,怎样可以买卖其股份?

公司更改名称并不会影响其上市地位,原有之股票仍然有效,并可作交易、结算等用途。若投资者所持的股票已经退市,应直接与该公司联络或寻求专业意见。

若该公司已更名但仍然维持其于交易所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向其股份过户登记处查询更换股票的详情,包括手续、费用及所需文件等资料以更换股票。

上市公司退市后,其股份已再不可以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已退市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在这情况下,《上市规则》已不再适用于该公司,个别股东的权利将只由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地的法例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规管。若投资者所持股票的公司仍于香港有注册记录,投资者则需向该公司直接查询有关股东目前的权益或其它相关的手续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