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
(请参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规则第3 章)
联交所交易所参与者的申请如下 :-
-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如拟结算本身的交易所买卖,必须成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并须在任何时间均遵守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或如拟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其交易所买卖,必须与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订有具效力、具约束力及有效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协议。
- 持有最少一个联交所交易权。
-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1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份批准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证券
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 在任何时间
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联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
- 符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 (财政资源) 规则》制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如适用, 《联交所规则》第408条的
财政资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