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
(请参阅香港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规则第3 章)
1) 香港结算的直接结算参与者资格如下 :-
- 须为联交所参与者。
- 承诺 (i) 与香港结算签署一份参与者协议;(ii) 就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向香港结算缴付50,000港元参与费;及 (iii) 向香港结算缴付香港结算不时规定的保证金,惟就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的最低现金供款为50,000港元。
- 须在中央结算的指定银行开设及保持一个来往户口,并授权指定银行接纳香港结算的电子指示,为中央结算款项交收记除或记存款项,包括向香港结算付款。
- 如香港结算认为需要,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问题合资格证券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向香港结算提供不少于100,000,000港元的银行担保或按照香港结算规定的形式安排赔偿保险。
- 持有3,000,000港元的最低速动资金(此乃根据香港结算董事局于2005年10月3日的决定)。
2) 香港结算的全面结算参与者资格如下:-
· (a) 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b) 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成功登记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a)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
(b) 拥有不少于3亿港元的速动资金或《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水平 (取较高者)的速动资金;或
(c) 拥有不少于3亿港元的实缴股本,以及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或《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水平(取较高者)的速动资金。
(a) 获结算公司认可的信贷评级机构评为A3级(或同等级别)或以上;或
(b) 为港元发钞银行。
- 向结算公司证明其经营有关交易所上市及/或买卖证券的结算业务已有稳固基础,或证明其具有经营交易所上市及/或买卖证券的结算业务的财政及运作方面的能力;及
- 倘若申请获得接纳,承诺:签署一份参与者协议;按照参与者协议向结算公司缴付50,000港元参与费,或(如适用)就申请人持有的每个联交所交易权向结算公司缴付50,000港元参与费 (取较高者) 或结算公司不时规定的其他款额;按照一般规则向结算公司缴付供款;按照结算公司接纳或规定的形式安排赔偿保险;如有所需,就参与中央结算系统而须向结算公司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其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问题合资格证券而应负的法律责任)提供获结算公司接纳的担保,其形式为保险、银行担保或其他可获结算公司接纳的形式;并促使其指定银行同意遵守结算公司有关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的规定。
除直接结算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外, 香港结算有结算机构参与者、托管商参与者、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贷股人参与者及股份承押人参与者。 有关他们的资格, 请参阅香港结算规则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