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
(请参阅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规则第3 及第5章)
期交所有四类交易所参与者, 各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
1) Trader - 只可为本身的账户进行买卖的参与者。
-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绝大部份的股权由一名人士所拥有。
- 持有最少一个期交所交易权。
-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 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 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 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
-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份批准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
《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2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
在任何时间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
- 符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内指定的财政资源规定及如适用, 规则第313A条的财政资源规定。
2) Broker - 可为本身的账户进行买卖及在其他交易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代理人的参与者。
- 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最少一个期交所交易权。
- 须为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已获发牌经营第2类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 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
- 若交易所参与者计划通过HKATS进行买卖或不时通过HKATS进行买卖, 须符合所有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就HKATS保养、运作、使用、保安的规定。
- 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已获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份批准成为注册代表,且其属于
《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述的第2类受规管活动之负责人员便将会被交易所注册成为负责人员。
在任何时间交易所参与者都必须有最少一名的执行董事于期交所注册为负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