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4年5月2日

董事会具备营运香港交易所的业务所需恰当均衡的技能和经验,其成员的变动亦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非执行董事的才干和人数均足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 董事会的架构是受《组织章程细则》第88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7条所规管。据此,香港财政司司长可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政府委任董事),而人数不得超过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选任的董事(选任董事)人数。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8(5)条,集团行政总裁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
  • 现时董事会共有13名成员,各具合适的背景及专业经验,当中包括金融、法律、会计及商界,现时董事会的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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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现时共有1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上市规则》第 3.10(1) 条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第3.10(a) 条规定上市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 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令董事会可以有客观、不受约束及独立的判断。
  • 董事会成员组合的主要考虑,在于要确保能平衡公众及企业利益,并在多方面具备充足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以有效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及提升其讨论及决议的质量,又不会过大以致不能驾驭。尤其重要的是没有个别人士或团体能操纵决策程序。香港交易所采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列载董事会为达致成员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
  • 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成员组合会经常检讨以确保组合保持均衡及具备不同技能和经验,以及董事会时刻保持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