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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减少发行人须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数目

监管通讯
2008年8月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减少发行人须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数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修订规则,由今年9月1日起减少发行人须向其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数目。

联交所今年1月刊发有关《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综合谘询文件(下称《综合谘询文件》)时,已在文件中载有相关修订的草拟本供公众审阅,就草拟本的遣词用语有否含糊不清或会否引起任何意料以外的后果等征询公众意见。谘询期于4月7日完结。

除下述两点外,现作出的修订与《综合谘询文件》所载的修订稿相同:

1. 进一步减少发行人按《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联交所提供的文件印刷本数目﹕联交所持续检讨其内部工作程序及其对印刷本的要求,有见发行人合规相关文件现已必须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遂有此决定;及
2. 非主要的行文修订,包括因回应者提出意见而作出的修订。

下表为9月1日起生效的有关规定的摘要:

文件 须向联交所提供的印刷本
上市发行人公告或通知 毋须提供
新申请人的公告或通知 1份
上市发行人决议案的经验证副本 毋须提供 (除非特别要求)
新申请人决议案的经验证副本 1份
上市股本发行人之通函或上市文件(包括申请表格) 毋须提供
上市股本发行人之财务报告 1份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4条或20.16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条的规定须提交的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文件(包括申请表格) 4份 (不计为登记为《公司条例》所述的招股章程而呈交之数)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基于这些规则修订的精神,我们支持发行人尽早采纳有关印刷本的新规定。」

有关修订的内容,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栏目内之「主板《上市规则》最新修订」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解释」项下浏览。

更新日期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