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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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过渡安排的条文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经股东批准并采纳的既有期权计划:

(1)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若拟于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既有的计划授出期权,必须遵守本《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规定。本《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23.0723.0823.09条关于年报及半年报告的披露规定将适用于以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日期作结算日的财政年度╱期间;及
 
(2)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若拟于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修订任何既有计划的条款或实施新计划,必须确保其所有既有计划均符合本《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不得根据任何不符合本《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既有计划再次授出期权。
 
附注: 若上市发行人能提供证明,令本交易所信纳上市发行人乃根据其于2001年7月27日之前向参与人作出的合约承担而向该参与人授出有关期权,则本交易所或会容许上市发行人在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其既有期权计划的条款授出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