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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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市发行人向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发出的,有关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以及有关反收购行动的上市文件,均须:

(1) 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规定,就其交易内容提供清晰、简要及充足的解释;
 
(2) 如须表决或获股东批准有关交易:

(a) 载有全部所需的资料,使证券持有人可以作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b) 加入标题以强调文件的重要性,并建议证券持有人:如他们对应采取什么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合适的独立顾问;
 
(c) 载有董事对股东应如何表决的建议,并根据董事的意见,指出通函所述的建议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股东整体利益;及
 
(d) 声明任何在建议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均会在通过该宗交易的表决中放弃投票权;及
 
(3) 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