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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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发行人已就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签订协议,而按规定刊发的公告尚未于营业日发出,则其必须在刊发有关公告前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
 
(2) 在不影响《上市规则》第14.37(1)条的情况下,发行人一经就一项其合理相信须按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披露的须予公布交易签署协议后,须立刻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以待刊发有关协议的公告。
 
(3) 发行人就一项其合理相信须按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披露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确定有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后,必须确保有关资料保密,直至已按照规定刊发公告为止。如发行人认为不能维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即须发出公告,或立刻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以待刊发有关公告。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06A条,发行人的董事必须对可能属内幕消息的资料保密,直至有关资料公布为止。
 
(5) 如属反收购行动,发行人的证券必须继续停牌,直至发行人已就有关资料作出充分公布为止。本交易所会按个别情况决定有关公告所披露的资料是否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