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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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财务摘要报告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的披露规定。发行人须在财务摘要报告内披露下列资料:

(1)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2) 一份由董事会就其企业管治常规独立编制的《企业管治报告》。该报告须至少就有关年报所述会计期间载有附录十五第G至P段所规定的资料。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此《企业管治报告》可以年报所载《企业管治报告》的摘要形式载列,并可同时提述载于年报的有关资料。任何此等提述资料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摘要亦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有关摘要必须至少包括一项叙述声明,说明发行人有否全面遵守附录十五的《企业管治守则》,并指出任何有所偏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