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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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乃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述的百分比率界定,有关交易分类如下:

(1) 股份交易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 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 主要交易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5)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6) 反收购行动─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反收购行动」通常指:

(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14.23条合并计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
 
(b) 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为了界定有关收购是否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计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须为下列两项中的较低者:

(A) 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手的时候,其帐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值、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14.19条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调整至控制权转手时为止);及
 
(B) 在上市发行人收购有关资产的时候,其帐目内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值、收益及盈利以及当时的市值(有关金额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714.1814.19条所载的方法(在可予适用的范围内)作出调整);
 
附注: 不论上市发行人是否已获豁免《收购守则》下的全面收购责任,《上市规则》第14.06(6)条仍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