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期财务报表,最少须包括以下各项:
(a) |
中期期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结算日的比较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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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中期期间及该会计年度累计至中期期间结算日止的损益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相同期间的比较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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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该会计年度累计至中期期间结算日止的现金流量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相同期间的比较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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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该会计年度累计至中期期间结算日止的权益变动报表,以及上一个会计年度相同期间的比较权益变动报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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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会计政策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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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上市发行人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所界定者),则须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条所载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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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有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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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说明上市发行人在半年度报告所述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十五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上市发行人如有任何偏离《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的行为,须就该等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
(a) |
就每项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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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详细说明任何转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年内申报的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任何此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半年度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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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48至5.67条规定的股份买卖准则,说明在半年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
(a) |
发行人是否就董事的证券交易,已采纳一套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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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其董事是否已遵守或是否有任何未有遵守董事证券交易的买卖准则及行为守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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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有任何未有遵守规定的买卖准则的情况,则须说明有关未有遵守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就此所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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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有遵守(如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5(1)条及5.05(2)条的详情,以及就未能分别按有关规定,委任足够数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委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解释上市发行人所采取的补救步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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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有遵守(如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8条的详情,以及解释上市发行人因未有遵守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而采取的补救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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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0B条列明的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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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6条至18.64条列明的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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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 |
发行人在编制其半年度报告时应遵守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中期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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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必须审阅每份半年报告。若审核委员会对编制半年报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表同意,半年报告内必须披露审核委员会不同意的详情,以及量化的财务影响。若无法量化有关影响,或有关影响并不重大,须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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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市发行人建议更改其会计年度,则须就半年报告所应涵盖的期间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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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份载于涉及2002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会计期的半年报告内的现金流量表,毋须附载上一会计年度截至相同结算日止的比较现金流量表。凡涉及会计期的开始日是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的半年报告,该半年报告必须披露比较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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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发行人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其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中期报告期间生效的会计标准规定。一直采用的会计政策,并已列载于其最近期发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如属新上市发行人,则其招股章程),可在半年报告中省略。但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因会计标准规定而改变的,则应作出披露,并解释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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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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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交易所如认为:
(a) |
在中期报告内省略某些特定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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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中期报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中期报告中省略该项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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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7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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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半年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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