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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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载列上市发行人就每年、每半年及每季披露例行财务资料的持续责任。本章亦载有若干在「管理层讨论及分析」(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3条)建议披露的事项,本交易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在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内附载。有关事项并非强制披露事项,只属本交易所建议披露的与良好常规有关的事项。披露非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第七章 ─ 会计师报告及备考财务资料
 
第十四章 ─ 上市文件
 
第十九章 ─ 须予公布的交易
 
第二十章 ─ 关连交易
 

涉及下列发行人的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披露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第二十四章      ─ 海外发行人 
   
第二十五章 ─ 中国发行人
   
第三十一章 ─ 中国发行人

注意: 如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章的披露规定(如适用)与本章的规定有抵触,概以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章的规定(如适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