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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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订明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及分两层次的有关建议:(a)守则条文;及(b)建议最佳常规。发行人应遵守守则条文,但亦可选择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建议最佳常规只属指引。

注: 发行人亦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业管治守则。
 
(2) 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

注: 有关规管初步业绩公告的规定,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45及46段。
 
(3) 发行人如有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须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a) 如属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须于按《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发表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
 
(b) 如属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

(i) 就每项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或
 
(ii) 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详细说明任何改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内申报的任何偏离的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任何此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4)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但这并非一项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