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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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订明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及分两层次的有关建议:(a)守则条文;及(b)建议最佳常规。发行人应遵守守则条文,但亦可选择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建议最佳常规只属指引。 注: 发行人亦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业管治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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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 注: 有关规管初步业绩公告的规定,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45及4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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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如有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须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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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但这并非一项强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