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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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按《上市规则》在2004年1月31日或之前订立的董事服务合约,会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3.68条的股东批准规定。若董事服务合约的年期或终止合约时须支付款项又或任何其他重大条款有任何更改,或是予以续订,发行人即须就经修改或重新续订后的董事服务合约完全遵守第13.68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 14A段,于此等服务合约年期内,发行人须在其年报中披露任何获豁免遵守本条规则的服务合约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