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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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如适用)包销商必须确保证券发售包括下述的条款及条件(并在上市文件及有关申请表格作出披露),即各申请人在填妥及提交申请表格时,已保证:

(1) (如有关申请为其本人利益作出)他本人、他的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概无为他的利益作出其他申请;
 
(2) (如有关申请由他以代理人身份为另一人士的利益作出)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该位人士或为该位人士的利益、或该位人士本身、或该位人士的其他代理人概无作出其他申请;
 
(3) 如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其他人士签署申请表格,则他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