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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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上市科如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新申请人有权将该项裁决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或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新申请人亦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覆核。
 
(c) 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上市委员会拒绝新申请人所仅持的理由是:新申请人本身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市。
 
附注: 《上市规则》第2B.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不包括发回决定。
 
(2)
(a) 新申请人及 ╱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
 
(b) 若上市委员会赞同发回决定,新申请人及 ╱或保荐人有权将发回决定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覆核。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覆核时所作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及对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