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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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促请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就其决定以书面陈述理由的要求,须于其作出决定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在接获要求后,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将尽速(无论如何,在接获要求后14天内)以书面向程序涉及的所有人士陈述有关其决定的理由。